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夏季作息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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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夏季作息

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夏季作息时间的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中央驻疆各单位: 按惯例,从200851日起实行夏季作息时间。即:上午730上班— 1130下班,下午1400上班— 1800下班(乌鲁木齐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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