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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对课程重修(包括重考,以下均包括重考)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者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条 重修方式分为开班重修、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 第三条 体育与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自学重修。开班重修的教学时间不得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选课人数达到学校规定的重修开班人数时学校开设重修班。未达到开班人数时学校不开设重修班,学生可通过选修其它年级、专业相应课程插班重修或自学重修。
第五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学生每学期可申请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二门。
第六条 开班重修和插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制定课程重修计划,填写教学任务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另两份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各校区教务办。校区教务办于开学后第二周根据各教学单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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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课程重修教学任务书排课。教学单位布置教学任务。教务处在网上发布相关通知。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课程重修教学任务及学校有关通知认真组织学生选课,加强课程重修过程的管理。
第九条 拟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关注教务处(或教务办)网上发布的选课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选课系统进行选课(网上报名),以获得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记入成绩表的重修栏内。
第十一条 参加开班重修或插班重修的学生,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重修课程的部分学时;但必须经授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学生方可免听课程,并参加期末重修考试。
第十二条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考试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缓考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书面报所在校区教务办和书面通知要缓考课程教学单位。缓考学生一年内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一次。
第四章 工作量核算
第十三条 开班重修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以教学任务书上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按吉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核算。酬金按学校重修授课酬金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重修授课工作量由教学单位上报教务处,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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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核后报有关部门,酬金统一拨付到任课教师的工资卡中。
第十五条 学生插班重修,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中不再单独计算重修工作量部分,在上报正常授课工作量时将重修学生数与正常修读学生数之和计算。
第十六条 重修考试的监考费、试卷印刷费等,按学校既定标准单独核算,单独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则上学生所在学院开设的课程,重修教学工作由学院组织,教学工作量从学校下拨的教学经费中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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