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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小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
本市住宅区和10层以上地名的大型建筑,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
(1)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用名组成。专名反映个性,通用名反映类别。
2.居住区和建筑物的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一致,用词规范,含义健康,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反X、xx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语言。
4.不要使用违背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要用带有封建迷信、复古崇洋、怪诞抽象、用词不当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xx名称。 7.不要侵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专有权。
8.专有名称为本市行政区划名称、区名的,应当位于本区域范围内。 9.9.xx中的小区、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复,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同音。
10.专名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国”“全国”“xx”“国际”“世界”等词语;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品牌名称不作为专名或专名的一部分;不允许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为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混用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Xx和异体字,简体字必须规范使用。专名要简洁,一般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通用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广场大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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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果使用“xx”、“Plaza”等通用名,则在通用名前应有表示其主要功能的文字,如XXX金融xX、xxX商业广场等。
(2)住宅区和建筑物使用下列通用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封闭大型住宅区。如果需要单独命名,可以按顺序对分成块的小组进行命名。也可以选择“元”“元”“里”“方”“庄”“轩”“亭”“居”“元”作为通用名,通用名前不加修饰语。农村居民区如果用“社区”作为通用名,可以适当降低量化标准。
2.园林:居住区绿地集中,绿地面积达到40%以上。
3.别墅:依山而建的住宅区,绿化面积占土地面积的45%以上。 4.公寓:公共设施齐全的高层住宅或面积较小的住宅。
5.达不到上述通用标准的住宅小区可选择元、元、李、陆、舍、居、宅、楼、地、阁、轩、庭、苑、府。根据周边环境的特点,在小区的通用名前可以加一个修饰语,如“嘉园”、“静园”、“梨园”、“雅园”。但一般前面没有“xx”字,比如“XX村”等时间敏感词。
6.不要用广场、港湾、桥梁等不能反映居民区类型的词语作为居民区的通用名称;此外,不反映建筑物类别的词不应用作建筑物的通用名称。
7.建筑:高度15层以上,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建筑(群)。 8.建筑:达不到建筑标准,10层以上,有地名意义的建筑。 9.商业建筑:大型建筑
10.广场:通常是指供市民休闲的公共场所,必须占地10000平方米以上,整体公共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停车场)。
11.xx: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居全区或同行业第一的大型建筑(集团)。
12.城市: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相对齐全的综合性、封闭性、大型建筑(群),在严格控制的基础上,可以用“城市”作为通用名。
小规模的城市居住点和建筑,如5层以下的低层住宅和10层以下的建筑,一般不申报名称,只根据附近道路的名称准备门牌号。
三.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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