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3-03-27 21:47: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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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甘肃省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投资咨询、投资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投资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八条 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

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


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建立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类企业开展检查,排查风险隐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风险状况,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涉嫌违法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二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资料报告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资类企业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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