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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2014) 破管字第 号
(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并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于2014年11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 破(预)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4年11月 日作出(2014) 破字第 - 号决定书,指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单位于2014年 月 日对 ****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贵院/贵单位至今尚未解除对****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现特函请贵院/贵单位解除对****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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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二0一四年十一月 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4.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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