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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修订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哪些
7月31日,中税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中税协秘书处提交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继续教育的适用对象,明确了各类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限,强调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据了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是2008年1月中税协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一年多来,经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和中税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几次讨论,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根据新《办法》,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的注册税务师都应该参加继续教育,新成立的事务所的所长、副所长及高管人员必须参加由中税协组织的专门培训或轮训。执业人员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种形式,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00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
为了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和增强继续教育的实效性,新《办法》删掉了老《办法》中“培训班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贯彻减轻负担、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修订为“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同时,新《办法》强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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