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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8]10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6 【实施日期】2008.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
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省属企业: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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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14号)中“由省人民政府深化财政改革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省审计厅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需要核销和转增政府资本金的委托贷款,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以委托贷款和委托持股等形式周转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工业局管理的煤炭资金(含出省焦炭折征的煤炭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国际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和电源建设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管理的公路建设基金;省环保局管理的排污费资金;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省人民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委托贷款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清理整顿的范围,不包括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转为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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