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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企字[2006]20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9.18 【实施日期】200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6〕20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外经贸企业:
为了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增强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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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和《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二字〔2002〕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出口品牌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有利于提高自主品牌的附加值,扩大自主品牌商品出口。
第二条 出口品牌资金来源
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从财政部下拨的中央品牌发展资金和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对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我省获得商务部和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称号、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称号以及已列入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培育储备名单的(以下统称“出口品牌”)外经贸企业及相关项目组织承办单位。
第四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支持范围
1.支持出口品牌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2 / 3
2.支持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境内外展(博)览会,开展境外促销、推介等经贸活动;
3.支持为扩大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国际市场影响而开展的境内外宣传和推广活动; 4.支持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自主出口品牌专营店、研发、售后服务机构等;
5.支持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推广和保护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标准
1.对出口品牌企业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个品牌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2.对出口品牌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带动出口明显的,按其实际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3.对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组织和我省确定重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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