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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
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8]7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08]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省农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 1 / 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划统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扎实推进农村消防工作,为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级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初步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稳步提高,农村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火灾事故较多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公安、建设、民政、农业、林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努力构筑以公安派出所为主力,以群防群治队伍为依托,以广大群众为补充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有条件的村要逐步配备村专职防火员,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配备兼职防火员,不断落实农村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消除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空白点。2010年,实现100%的乡(镇)配备或聘用专(兼)职防火员。
(二)切实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2 / 3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镇规划标准》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将村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治理和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已完成规划编制的,乡(镇)政府要进行复核,对其中消防规划不完善的要补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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