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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法律汇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3.2。6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 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第九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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