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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及救济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介入很深,管理上也较我国缜密和严格。同时,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需要,美国不断及时对知识产权的构架、实施细则以及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调整。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一、现有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
《兰汉姆法》(Lanham Act)是美国最早的成文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要三倍赔偿损失。如果法官判定商标侵权为故意的行为,最高赔偿可达到每个商标100万美元。法庭也有权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无需给假冒者发传票。这些假冒商品将被销毁。然而,商标侵权的赔偿和申请保护的前提条件比较苛刻,侵权商标必须与已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才被视为侵权。许多公司很难保护好每一个商标或者商标的组合。
很多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法阻止假冒商品进入美国。《兰汉姆法》和关税法规定,禁止进口未经授权的假冒伪劣商品。一般情况下,海关都会没收假冒伪劣商品。为了协助海关的工作,各公司会到美国财政部注册商标,然后这些商标会被分发到海关官员手中。
同时,美国商标法明令禁止故意买卖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个人将被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而团体将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重复犯罪的个人将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和20年监禁,而重复犯罪的团体将被处以最高1500万美元的罚款。
根据美国的版权法,美国法官可以对侵权者最高处以每篇文章15万美元的罚款,这包括了实际损失和可能的利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版权的注册必须在侵权发生之前。
根据美国的专利权法,公司可以要求法院阻止侵权者的销售或者生产行为。专利权法不仅仅保护实用新型专利,而且保护设计专利。
现有的法律确实有助于企业保护他们的市场和品牌形象,但是美国国会最新出台的其它措施将会进一步保护其利益: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
2005年,美国联邦司法部向国会提交了这个法案,意在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打击侵权
行为和假冒行为。这个法案与以往法律的最大区别是允许对企图侵权者进行惩罚。这个变化是对版权法的有力补充,那些没有侵权成功的人也将受到惩罚。另一个变化是:即使版权作品还没有在美国联邦版权局注册,对其的侵权行为也将受到惩罚。而在以往的版权法中规定:版权的注册必须在侵权发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二)、《打击假冒制成品法》
2006年3月,美国总统签署了《打击假冒制成品法》,将贩卖假冒标志和包装的行为也视为犯罪。这填补了以往美国商标法中的一个漏洞,因为在以往的商标法中,没有针对贩卖假冒标志和包装的条例,除非这些假冒标志和包装与商品联系在一起。
(三)、“打击有组织盗版战略”
2004年,美国政府宣布实施“打击有组织盗版战略”,要求九个相关的政府部门扩大并增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助,以及彼此之间的合作。该战略的目标是:加强创新者在国内外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大力度在边境查缴冒牌货,追查涉及假冒盗版犯罪的企业,与产业密切合作,积极与贸易伙伴合作。该战略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帮助美国企业在美国境内外保护其知识产权。美国政府开通了免费热线电话,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商务部的知识产权专家可以当场解答问题,并与企业讨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美国政府开设了专门的网站,内容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步骤,知识产权培训班的消息,以及一些重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途径等。
综上所述,美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在为企业服务、打击有组织盗版、改进组织协调和完善法律规章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同时也增加了对中国的关注。
二、美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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