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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1996]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1.28 【实施日期】1996.0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豫政〔1996〕4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我省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新体制运行平衡,调动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县财政收入规模小,县级所得收入增量偏低,财力增长不能满足正常支出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体现财权事权分级管理、分级决策的原则,逐步增强基层财力,现就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对市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为解决实行新体制后收入增量重复上交问 1 / 2
题,省级财政对各市地以1995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做如下调
整:
(一)从1996年起,取消体制上解市地3%的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停止执行中央、省和市地本级所属企业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省与市地二八分成的办法,省不再参与分成;对补助市地实行定额补助,不再实行每年递减5%的办法。
(二)为了简化结算手续,将各市地体制上解、体制补助及各种基数性上解或补助合并为一个体制结算数,定额结算。
(三)在中央实行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困难县给予一定的财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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