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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查账微信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该决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很多媒体都发布消息称: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等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是不是也能成为审计证据呢?
其实,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现审计线索早已经成为很多审计人员屡试不爽的手段......
曾经有审计人员经过特别授权查询到某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即时通信工具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有该管理人员参与“吃回扣”、
“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的语言痕迹。最后,经审计,该管理人员确实有违规行为,公司也对其进行了处理......
也有审计人员偷偷混入代理商的微信群,发现公司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完成计划任务,经常在微信群里发布一些违反公司政策和制度的宣导信息,或者发布一些违反监管机构规定、误导客户的销售术语,这些行为都给公司带来了潜在或实际的风险。
还有的审计人员在微博上发现某个管理人员发布一些职场及日常经营的照片,而实际检查发现,这些职场的设置都未经上级单位和监管机构批准,存在私设职场、违规经营的嫌疑。
另外,有的审计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某些代理商假借公司的名义开展未授权的商业活动,或者假借公司的名义开展招聘等活动,这些不仅影响到公司的声誉,还可能会触犯监管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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