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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1992]21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9.10 【实施日期】199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 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银发(1992)21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行属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业经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总行党组要求,各级党组(委)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正确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从组织上保证金融事业的发展。 1 / 3
附: 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银行系统任免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工作人员在任免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46号文件的精神,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政治上强、业务素质好、符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各级岗位职务规范的要求、经过实践锻炼的优秀工作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要注意选拔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四条 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凡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经历。提拔厅(局)纺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担任下一级领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显著成绩。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是表现特别优秀,又确属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工作人员实行委任制。对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2 / 3
产生的工会主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核,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批准其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级别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六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级分(支)行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为:行长、副行长;行属各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为:院(校)长、副院(校)长;印制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也必须坚持和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系统所属各单位任免工作人员时,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任命工作人员时,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分级管理职务名称表》所列职务名称进行任命。各单位在此名称表以外新列名称,必须报总行批准,未经批准的,总行不予承认,并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银行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行级干部时,要主动征求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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