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新的《保险法》 新在哪里

2022-07-09 09:44: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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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的日益增加自然使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施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而新《保险法》到底在哪?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谈谈。

新增条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被保险人,要做广义上的理解,即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一,新《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同时,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第16条第3款规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原《保险法》的空白。 第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营销员、代理人等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视为保险人知道。

第三,新《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此处为应当退还保险费而非原法中的可以表明了该义务必须履行,是可以由保险人自行考虑的。这也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险资运用渠道

为解决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扩展,为保险机构在各市场施展拳脚并引领各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险资将对诸市场的结构和规模以及发展的状态和速度产生积极影响。 监管手段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等。如果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新《保险法》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包括通知出境管理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

《保险法》作为保险行业的宪法为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它在保护保险消费者、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的同时,也必然要为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保障,统筹兼顾、规范发展,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改善服务,提升行业形象,全局有利,长远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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