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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概念
法治即法律統治之謂,國家一切活動,必須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決定,必須以法律為其軌轍與準繩。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權利,應由法律加以保護,人民應負之義務,亦應由法律加以規範。政府機關非依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與權利,亦不得任意課人民以義務。人民固應服從法律,政府亦應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諦。蓋法律者,乃治國之繩墨、人民行為之準則;古之善治國者,莫不以民法為先,法明而後政舉,政舉而後人治,人治而後國強。為維護國家之安全、維持社會之秩序,保障人民之權利,悉以法律為準據,以納民於軌物,而後得化暴戾為祥和,致民生於樂利,而國家始能長治久安,是以國皆須有法,無法不足以為國。人民必須知法守法,官吏尤須明法行法,以遂法治之要求,達法律之目的。故法治為民主政治之基礎,司法又為法治建設之首要,而人權之能否保障、法律之能否妥當運作,端賴司法審判之良窳與公正。(註三)
法治(Rule of law)一詞源於英國,蓋英國實施民主政治最早,舉凡該國的國家組織,政治機關的權利分配,人民的權利義務等,均以該國國會(Parliament)所制定的法律為準。「法治」在英國就是指依據法律而統治,或稱「法律主治」,足見法治有別於人治(Rule of man),前者「以法役人」,後者「以人役人」,民主法治雖始於近代,但我國的法治思想與實際運作,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即有之,此徵諸管仲「法者,民之父母也」、「不明於法,而欲治民一眾,猶左書而右息之」;韓非子「法者編著之國籍,設之官府,而公諸百姓者也。」蘇東坡詩云「士人讀書不讀律,致君堯舜終無術」,可見古之所謂法,只是君王意思之表現,而其所施行之法治只是君王制定法律,公諸於眾而要求全民共同遵守,與現代之法治政治要求法律之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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