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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204号),河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格[2022]26号),结合河北省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河北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第三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或依法确定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第四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高速公路车辆车辆救援服务工作遵循保障安全畅通、就近服务、快速救援、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的配合,建立救援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 第二章救援队伍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车辆救援服务站。
第八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采用社会化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或自行组建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社会化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择优选择。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是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第九条每个车辆救援服务站点场地面积不少于5亩。场地可采取自建或租赁形式。站点基地应有配套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有条件的可建设货物储藏的仓库。停车场地应平整硬化,大小车辆分区停放。
第十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执照齐全、设备齐全、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业务风险承受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与车辆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人员、作业车辆、基本装备,救援站点装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
救援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安全教育、标准化救援和文明服务培训,以适应特定对象、环境和条件下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特种车辆驾驶员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资格。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为参与车辆救援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
救援设备应每日检查,定期检修,保持完好、齐全、有效。主要救援设备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及时向路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车辆救援服务专用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的外观统一为“橙色”,安装黄色警示灯,并在车门两侧喷涂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全称和服务监督电话。车辆外观不得涂刷行政执法部门的标志和标识。
第十四条车辆救援服务作业人员服装统一为“工程黄色”,外着反光背心、戴白色安全帽。工作服左胸前印制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简称,上衣背部印制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全称及“高速车辆救援”反光字,反光背心印制“高速车辆救援”反光字。
第十五条车辆救援服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持证提供服务。工作许可证上应注明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名称、工作类型和工作编号,并附上照片。离开工作单位时,操作人员应将工作证交回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车辆救援服务技能。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人员和车辆救援服务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行政执法术语标准》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表述清楚、准确。 第三章作业规程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记录求助电话和救援、咨询、投诉信息。车辆救援信息的传递过程见附件3。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实行24小时备勤。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接到车辆呼救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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