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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赋税制度简介
汉代沿袭战国之制, “赋”与“税”仍是泾渭分 明的两类税种。汉代公私文献小的“团租”、“租税”, 指的都是“税”即因税,幻私人地主向佃农征收的田 租性质不向。
西汉建立之初,就把“轻出租”作为“与民休 息”的一项重要措施,采取十五税一的税率。义帝时, 不时以减田租之半作为劝农措施(甚至取消田税之征。 自景帝后,”三十税一”就成了西汉征收田税的法定税 率,不冉更改。东汉光武帝即仿之切,曾因急需战费 而改行“什一之税”,但旋即义恢复了三十税一的汉家 经常之制。 两汉田税虽然在法令上都采用比例税率,实际征 收时却具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 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 以1,30。章帝建初三年(78年),将图分为上中下三 品(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 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实亦即 亩产量)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这为后来曹魏 正式颁布统一的囚税亩定额奠定,基础。 汉代对田税有“灾免”规定(并逐步采用量化标 推。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规定灾伤损失十分之四 以上,免收田租。鸿嘉四年(前17年)又在原有规定 的基础上增加了“民资不满三万”之条。绥和二年 (前7年)又将灾免囚税的资产标淮提高到10万钱以 下。东汉的灾免田租规定有所变化:其一,灾伤不满 十分之四者,按实际灾伤分数减收田租;其:,减免 标准单—化(只根据农作物受灾的实际程度而定,不 再考虑灾民的贫富差别。 与轻租相比,汉代以人n为征税对象的“赋”不 仅名目不少,而且税额有加重的趋势。
算赋。民年15—56岁出赋钱,每人120钱为一 “算”,作为治库兵车马之费。不过(汉朝对征收算赋 还别有用意,如商人、奴牌要倍算;女于年15—30岁 不嫁,五算,显然是为了重农抑商、促进入口增破。 文帝时曾将一其出120钱减为40钱。武帝时又恢复旧 制。其后虽有临时性、地区性的减免*但基本上稳定 为“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
口赋。最初民年7—14岁出口赋钱,每人20钱(
作为天子食钱。武帝时增加3钱(以补车骑马之费, 并且格口赋的起征年龄降至3岁。至元帝时又恢复7 岁起征赋的制。东汉沿承西汉后期之制,但至东 汉末年,竞格口赋起征年龄降至1岁。 更赋。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 赋,目前学界或认为足“践更”的代役钱,即汽钱 2000文可免„年一个月的“车更”;或认为是“过更” 的代役钱,即出钱300文对免一年三日的戍边义务。 从诸家解释及文献记载看,后者更为可信。承担过更 之役者不可能人人每年亲往戍边三日,呵出
钱300文 入官,由富府再给代戍者。其收入的兑现必须通过官 府,而民在货币总量上收大干支,“过更”实际上成了 国家财政的一项固定收入。由此完全以演变为一项 单独开征的正税,也才有皇帝调免更赋之举。“践更” 的收支关系只存在于雇者与代设者之间,收付数量对 应(对国家财政来说不构成收人,自然不能演化为正 税(阜帝也没有可能将这种代役金蠲免。 jLBHrnAILg
户赋与平赋。汉人有提及“户赋”者,语焉不祥。 有学者认为户赋即是军赋,是在发生战争的特殊情况 下临时加征的军赋。户赋具有资产税特征,也可能采 用“口敛”形式,故称“广赋口敛”。这种军赋加派 具有临时性、突发性,故对编户齐民的危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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