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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要求居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即便户口本和结婚证上明确标注着两人的关系,公证处也会要求居委会再证明一下。对于这种情况,红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马青松表示,“这种证明居委会是没办法出的。一方面,居委会既不是民政局也不是派出所,而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执法权和调查权。要证明的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无法确定,户口本、结婚证都证明不了的东西,居委会拿什么证明?另外,公证处收钱做公证,就有义务调查相关情况,而不是直接要求居委会盖章证明。一旦盖章,出了问题,责任
就会算到居委会头上。”
探究:明确权限范围很重要
工商部门要求住房改变使用性质一项需要居委会的证明,记者就此事来到海港区工商局咨询。注册科一位负责人表示,表格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2007年开始使用。要求居委会证明的这一项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制定的。至于证明其不扰民,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经营项目进行调查,如果
居民申请的经营项目扰民,居委会就可以拒绝盖章。
对此,很多居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扰民还是不扰民很难界定,有的居民在住房里开旅行社,进进出出的人很多就可能让周围居民反感。所以这种证明居委会是不会开的。
据了解,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明确,但对居委会开证明没有具体的规定。记者采访了海港区民政局副局长吴杰,她说,居委会在盖章证明方面确实很困惑,居民认为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盖章,居委会就一定能盖。事实上,居委会只能证明可以证明的情况,很多情况居委会是证明不了的。2009年4月,海港区民政局向居委会印发过《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出具证明的用印范围中指出,其他单位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归属、物品权属证明”等居委会不能出具证明。
在红旗里社区,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材料,其中一份是海港区民政局的文件,另外一份是归纳了各种证明的表格,上面包含了20多个单位要求到居委会开的近百种证明。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红笔画勾的是居委会不能给证明的。在开证明的问题上,总有居民找我们打架,每次只好拿出这两份材料跟他们解释。”记者粗略地看了一下,近百种证明中,居委会可以证明的不过十余种。
规范:居委会不能“越位”,职能部门不能“缺位” 举“章”不定、左右为难几乎是每个居委会都面临过的问题,对于一些无法证明的,居民又坚持要求居委会证明的情况,很多
居委会在盖章的时候不得不注上一句“此证明据本人口述”,这几乎是居委会可以想到的唯一办法。很多居民也认识到,自己证明自己根本没有意义。
居委会在解决盖章证明方面难道没有好的办法吗?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居民数据库?新一街社区居委会主任贺杰表示,居委会现有的居民底册本身就是一种居民数据库,但并不能很翔实地掌握居民的情况。一些居民也不愿意居委会掌握自己的信息,工作人员上门入户不给开门、谎报信息的情况不在少数。而且每个居委会都面对着几千户的居民,居民的流动性很大,信息变动很快。
红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马青松认为,五花八门的证明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一种是居委会可以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明”“党员外调证明”等;第二种是无法证明的,比如“存折丢失证明”“物品权属证明”等;第三种是可以在相关部门得到证明的,比如“房产证明”,一些信息是房产局掌握的,“亲属证明”,可以通过派出所的户籍和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证明。还有派出所要的“死亡证明”,死者是否是正常死亡,医院可以证明,派出所也可以找法医进行证明。在盖章证明这一问题上,有必要对居委会盖章的权限和范围予以明确与监督,居委会对证明不了的坚决说“不”,职能部门可以证明的就由职能部门开证明。居委会的“权力”不该这么大,职能部门也应该承担起应该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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