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待业证明格式.doc

2022-08-25 04:02:2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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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要求居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即便户口本和结婚证上明确标注着两人的关系,公证处也会要求居委会再证明一下。对于这种情况,红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马青松表示,“这种证明居委会是没办法出的。一方面,居委会既不是民政局也不是派出所,而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执法权和调查权。要证明的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无法确定,户口本、结婚证都证明不了的东西,居委会拿什么证明?另外,公证处收钱做公证,就有义务调查相关情况,而不是直接要求居委会盖章证明。一旦盖章,出了问题,责任

就会算到居委会头上。

探究:明确权限范围很重要

工商部门要求住房改变使用性质一项需要居委会的证明,者就此事来到海港区工商局咨询。注册科一位负责人表示,表格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2007年开始使用。要求居委会证明的这一项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制定的。至于证明其不扰民,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经营项目进行调查如果




居民申请的经营项目扰民,居委会就可以拒绝盖章。

对此,很多居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扰民还是不扰民很难界定,有的居民在住房里开旅行社,进进出出的人很多就可能让周围居民反感。所以这种证明居委会是不会开的。

据了解,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明确,但对居委会开证明没有具体的规定。记者采访了海港区民政局副局长吴杰,她说,居委会在盖章证明方面确实很困惑,居民认为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盖章,居委会就一定能盖。事实上,居委会只能证明可以证明的情况,很多情况居委会是证明不了的。20094月,海港区民政局向居委会印发过《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出具证明的用印范围中指出,其他单位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归属、物品权属证明”等居委会不能出具证明。

在红旗里社区,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材料,其中一份是海港区民政局的文件,另外一份是归纳了各种证明的表格,上面包含了20多个单位要求到居委会开的近百种证明。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红笔画勾的是居委会不能给证明的。在开证明的问题上,总有居民找我们打架,每次只好拿出这两份材料跟他们解释。”记者粗略地看了一下,近百种证明中,居委会可以证明的不过十余种。

规范:居委会不能“越位”,职能部门不能“缺位” “章”不定、左右为难几乎是每个居委会都面临过的问题,对于一些无法证明的,居民又坚持要求居委会证明的情况,很多




居委会在盖章的时候不得不注上一句“此证明据本人口述”,这几乎是居委会可以想到的唯一办法。很多居民也认识到,自己证明自己根本没有意义。

居委会在解决盖章证明方面难道没有好的办法吗?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居民数据库?新一街社区居委会主任贺杰表示,居委会现有的居民底册本身就是一种居民数据库,但并不能很翔实地掌握居民的情况。一些居民也不愿意居委会掌握自己的信息作人员上门入户不给开门、谎报信息的情况不在少数。而且每个居委会都面对着几千户的居民,居民的流动性很大,信息变动很快。

红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马青松认为,五花八门的证明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一种是居委会可以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明”“党员外调证明”;第二种是无法证明的,比如“存折丢失证明”“物品权属证明”;第三种是可以在相关部门得到证明的,比如“房产证明”,一些信息是房产局掌握的,“亲属证明”,可以通过派出所的户籍和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证明。还有派出所要的“死亡证明”,死者是否是正常死亡,医院可以证明,派出所也可以找法医进行证明。在盖章证明这一问题上,有必要对居委会盖章的权限和范围予以明确与监督,居委会对证明不了的坚决说“不”职能部门可以证明的就由职能部门开证明。居委会的“权力”不该这么大,职能部门也应该承担起应该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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