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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川府发[2016]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府发〔2016〕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 》,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我省能源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促进全省水电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水电开发总体思路
近年来,我省水电开发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增水电装机3689万千瓦,截至 1 / 2
2015年底,全省水电装机已达6759万千瓦,水电年发电量2640亿千瓦时,为我省社会
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电力保障,初步建成全国最大的水电基地和“西电东送”基地。近年来,我省电力需求增长缓慢,外送通道建设滞后,水电消纳矛盾日益突出。 为应对我省能源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水电开发总体思路,在加强生态保护和做好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继续坚持“水电为主”的能源开发方针,科学有序推进全省水电资源开发,重点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以下简称“三江”)国家规划水电基地建设,着力优化电源结构,适时调整水电开发时序,加强水电建设过程管理,建设国家重要的优质清洁能源基地。 二、加强河流水电规划管理
(一)严格河流规划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3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242号)等有关规定,主要河流水电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批,其余河流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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