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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
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4.24 • 【字 号】渝府发[2006]39号 • 【施行日期】2006.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通告
(渝府发〔2006〕39号)
为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我市公共服务水平和机动车辆通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和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并自愿缴纳本市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必须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以下简称交通信息卡)。
交通信息卡作为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有关规费缴纳及高速公路通行的记录凭证。
二、在本市主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或更新重庆路桥缴费卡信息时,持重庆路桥缴费卡到其注册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更换交通信息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2006年6月1日前到其注册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领取交通信息卡。自愿缴纳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的,持交通信息卡和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到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
处输入年费信息。已缴纳2006年度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的,持交通信息卡和重庆路桥缴费卡到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变更年费信息。
新注册登记或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领取交通信息卡。
本市以外机动车辆自愿缴纳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的,凭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到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领取交通信息卡。
三、交通信息卡应当随车携带,一车一卡,车卡相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管理业务和进出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及本市内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交交通信息卡进行审验,通行高速公路时不再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
未携带、持无效或与车辆不符的交通信息卡通过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及主城区内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应当缴纳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和内环高速公路通行费(持有效重庆路桥缴费卡的除外)。
四、本市籍机动车辆转籍到市外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将交通信息卡交回发卡部门,在结清主城区路桥通行费等有关规费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本市主城区籍机动车辆在主城区内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当到转入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办理交通信息卡上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外的机动车辆在领取交通信息卡或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如欠缴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到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缴清所欠费用。
七、交通信息卡遗失、损坏,按以下规定补办:
(一)本市主城区籍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所有人应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缴费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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