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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在编教职工退休管理,适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年满70周岁退休。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自愿退休。
(五)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10周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女职工,如本人自愿,可按55周岁退休。本人不愿意延长到55周岁退休的,仍按原规定50周岁退休。
第三章 退休时间、手续及待遇
第三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在编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人事处通知所在部门与拟退休人员谈话,处级干部由组织部与拟退休人员谈话,其他人员均由所在部门领导与拟退休人员谈话。谈话结果及相关材料反馈人事处汇总,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的退休手续由省委省政府相应机构办理,退休时间以省委省政府相应机构的退休文件为准。
第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包括经过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当月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从办理申领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即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第四章 延迟退休
第七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学校教学特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
1.作为研究生导师,自57周岁起(“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下同)每年连续招收研究生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2.硕士生导师年满62周岁不再招收研究生,所指导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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