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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1991.04.29 • 【文 号】银行[1991]119号 • 【施行日期】1991.04.2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行〔1991〕119号 1991年4月29
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市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现就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68号文未涉及的有关利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0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一年期特种存款,仍按年利率11.7%计息,直至存款到期;对一九九一年一年期特种存款,按年利率10.80%计息。
二、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对欠交的准备金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降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三、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相应下调,其下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会同当地专业银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c27770--010206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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