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各类地质报告管理技术标准

2023-08-12 10:34:2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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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各类地质报告管理技术标准

9.1 矿井生产期间所要编制的地质报告有:1.矿井资源勘探地质报告2.生产地质报告3.生产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4.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5.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

9.2 矿井资源勘探地质报告资源勘探结束后,需参照《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按照地矿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地质报告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初审,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3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该报告在矿井投产后每10年由生产矿井修编一次,公司初审、报经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告要反映生产矿井的特点,突出矿井生产中的主要地质问题,总结生产中的地质规律与经验教训,重新核算矿井储量,对矿井今后的地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9.4 生产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该报告在矿井投产后每10年由生产矿井负责提出,一般应和修编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同时进行,并需经公司初审、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矿井地质类别评定应遵循《矿井地质规程》第二章的原则,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要求进行。

批准后的生产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亦应按地矿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

9.5 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需在延深水平正式设计前半年提出、凡经系统补勘的延深水平,地质报告由公司与所属矿共同提交,经公司初审后,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系统补勘的延深水平,地质报告由矿负责提交,公司审查批准。报告的内容参照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的要求,但可酌情减少补勘工作的有关内容。

9.6 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或采区闭坑报告生产矿井在其剩余可采储量比低于20%且不可能进一步扩大储量时,即进入收作阶段。矿井在结束前35年应提交“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并需经公司审定后、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该总结要对矿井投产以来的地质工作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阐述矿井各种地质因素


的有关规律,进行采勘对比,总结有关的经验教训,核实矿井剩余储量,说明矿井储量的开发利用情况,并对矿井结束前尚需解决的主要地质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其具体要求除按《矿井地质规程》附录六的要求执行外,尚需增加以下内容: 9.6.1 附图部分

9.6.2 分煤层损失量图(12000); 9.6.3 矿井充水性图(1200015000); 9.6.4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关系曲线图。 9.6.5 附表部分

矿井主要地质情况表(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等) 矿井储量变动及审批情况表;

矿井历年储量、可采量、采出量、损失量、回采率汇总表; 矿井剩余储量计算基础表与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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