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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领证流程
一、民政局领证流程民政局领证流程有:
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等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
3.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等。
4.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民政局领证流程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民政局领证要准备什么材料内地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役军人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有效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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