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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国卫财务发(2015)77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加强医院受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接受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接受捐赠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属于自愿无偿捐赠;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范围: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疗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医疗领域学术活动或科学研究; (五)用于医院公共设施建设; (六)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捐赠资助财产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
第七条 医院财务部门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接受捐赠的程序
第九条 接受捐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提出捐赠申请后,捐赠人须提供《捐赠资助项目意向书》,项目意向书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项目执行期限、具体的项目方案、捐赠资助清单和金额等;
(二)财务部门、纪检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评估是捐赠内容否符合捐赠的原则和范围,评估意见经由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集体审核,确定是否接受捐赠。不予接受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三)捐赠资助项目经审核同意接受后,接受单位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四章 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需求合理安排使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鼓励受赠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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