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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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0]127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0.11.07 【实施日期】1990.1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政发[2017]66)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1990〕127号 1990年11月7日)



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投向范围

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1 / 2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其它种植

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二、扶贫资金投放方针和使用原则

九十年代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种、养业为基础,开发当地的优势资源,依靠科学技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发展区域性的支柱产业,由单纯生产原料向加工工业延伸,从自给、半自给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过渡,把富民与富县结合起来,为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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