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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
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府[2008]20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0 【实施日期】2008.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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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按人才层次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解决。
第四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五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一级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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