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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1]
213年12月初的一天,在天微微亮时,也就是6点2分左右,山东省东营市分局胜利派出所介绍一通急促的电话,报案的内容是,在所管区域内的一所司法警官学院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事件。行凶的是扈强,只是一位14岁的学生。
在学生宿舍里的监控所拍到的这样的画面。这天早上,同学们,和往常一样准备集合出操,穿着黑色特警服,头戴作训帽的14岁少年,扈强趁同学小磊不备,突然冲上去,用一把小刀在小磊的脖子上,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连捅数刀,随后迅速离开现场。
受害人小磊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小磊身中十余刀,几乎刀刀致命,因心脏破裂,右劲外静脉破裂死亡。
据了解,扈强是一个14岁的少年。当有人问他,知道杀人的后果吗。他回答,我就想弄死他,反正我才十四岁,杀人不必偿命。
扈强正是因为在司法学院上学,对于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才说出“反正我才十四岁,杀人不必偿命”。这令人震惊的话。在扈强案的处理过程中,警方通过扈强的母亲了解到,扈强的母亲对于扈强非常的溺爱,一有什么事情发生都认为是别人的错,自己的孩子没有错。而扈强的父亲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父亲,一有什么问题通常以武力解决,缺少说服教育。这一软一硬的家庭教育环境,长期以往,对扈强的生理、心理的成长带来不可磨灭的不良影响,他会产生和常人不同的看法,从而采取一些冲动的,易怒的极端行为。
案例二[2]
214年1月,一位只有15岁的少年张磊(化名),没有犹豫的用刀扎死了正在熟睡中的室友,然后他在厕所点起烟,静静的等待警察的到来。
根据在处理此案的检察官了解,张磊杀人的起因,只是简单的“不满室友开玩笑”。而当警方问他,为什么留在杀人现场时,张磊还解释道“我觉得没有把室友们全部杀了(原先想把其余四名室友一起扎死灭口,共五名室友。),我逃跑也没有意义,我不逃跑的话还属于自首”。
原来,张磊在作案前先在网上查询资料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所以,司法机关认定张磊是有自首情节。张磊还说,他是知道杀人是犯法的,但是他因为不满室友开玩笑,说了要杀他们灭口,也就不管判几年了。在犯罪前,他还特意在网上查询到,未成年人犯罪是不会判死刑的,所以就更加肆无忌惮了。
对于大多数人想要犯罪,会因为害怕要坐牢,我国的刑法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张磊确是因为未成年,还把做牢当成以后复出社会的“历练”,所以他敢漠视生命,践踏法律。
以上两个案例突出了青少年对于法律武器使用错误的问题。同时也突出了青少年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欠缺,或者是错误的认识,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原因。如果在青少年稍微有点苗头出现时,身边的家人,朋友能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使青少年明白应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不是运用法律伤害别人。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有明示、预防、矫正作用,规定了什么是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并且法律应该是正义的,是每一个公民应该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就能很好的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产生。
青少年自身也应该正确学习法律知识,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认识法律,做一个知法、懂法、合法的好公民,并且能妥善、合理、有效的运用到日常生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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