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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
漆多俊
法的价值,在国内外是个古老的话题。而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则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是一个新问题,值得认真研究。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正、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特殊价值取向)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经济法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经济法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最关注社会性。一个经济性,一个社会性,此二者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取向特点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之一是秩序,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经济法价值之二是效率,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经济法价值之三是公平,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法在注重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总之,经济法所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实质公平。经济法价值之四是正义,这当然也是经济法价值所在,但如同一般法的正义价值主要通过公平体现一样,经济法的正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
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人们凡欲主动从事某项重大事业,必先有某种理念形成于脑中。制定和实施法律是件大事,故预先必有某种理念,是为立法理念或法律理念。
经济法和民商法同为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封建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商品经济逐渐发达。商品经济要求自由、个性解放、权利平等。先行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更系统、深刻地提出和论证了诸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经济自由放任”、自然法学说等学说主张,推动了社会思想解放。人们开始树立新的法律理念,即个体权利本位的个人主义。这就是近代资产阶级的民商法理念。
十九世纪末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传统的个人主义的经济法律理念发生动摇。法律理念上出现法律“社会本位”的倾向。其中对于经济领域的立法,一方面表现为传统资产阶级民商法的社会化,如近代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另一方面,适应社会经济新调节机制即国家调节出现的要求,需要制定和实施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新型法律,即经济法。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等法律更加鲜明地体现整个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籍助于此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他相信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等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模式:在新的理想模式下,有着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协调、和谐的秩序;具有个体经济效率同社会总体和长远经济效率相协调的效率;体现着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另一方面,经济法理念又认为,上述理想目标模式的实现需要在民商法(即使也在社会化的民商法)之外,制定和实施新的法律即经济法。经济法从社会经济总体角度,规范和保障新的社会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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