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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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08

【文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8 【施行日期】2003.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76 实施日期:2004810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8号)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经200392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12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00三年十月八日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进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方式,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


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电影片的,应当确定一家单位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第四条 影片摄制单位在申报电影立项时,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广电总局根据《电影管理例》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

第六条 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影视专题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剧本,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八条 主要情节、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电影片,影片摄制单位应当在投拍前将剧本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影片摄制单位将审查意见及剧情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九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条 经申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对本省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向本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送审。

第十一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电影审查机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及技术质量审查标准负责电影片审查工作 经审查同意,由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电影审查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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