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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乌坎事件分析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化解之道
【摘要】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今天,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不安定因素。乌坎事件的妥善处理,为我们探寻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演变机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本文试图通过乌坎事件中反应的问题分析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相应的处置对策,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乌坎;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 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发展机遇期”和社会的“矛盾凸显期”,这使得我国在克服重重阻力、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各种社会矛盾,若不能很好的及时处理与正确引导,极易造成矛盾的尖锐化,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同时具有主体的群体性、形式的公开性、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据统计,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了2003年的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73万人扩大至307万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达到了7000多起。①另据于建嵘的研究:“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抗议事件,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30%,市民维权15%,社会纠纷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分别是5%”。②不难看出,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时期,在处理此类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对其抱有理性的态度,掌握事件产生、维持、发展与变化的规律和演变机制,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将事件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二、发生机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群体性事件不会无缘无故的爆发,在其发生的背后,总会有深层次的原因,只有在所有可阻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环节都不成功时,群体性事件才会发生。所以一次群体性事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我们只有更好的分析其发生机理,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才能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社会利益结构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迎来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新时期,在社会生活秩序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影响下,财富得以急剧积累,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丰富,但是由于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提升非同步性,导致发展中的急功近利,这也不可避免的使得社会利益结构失衡,这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由于利益结构的不平衡,处于底层的“大多数”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如果不能很好的加以疏导,这种相对剥夺感产生的“挫折——攻击”就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端。在此次广州乌坎事件中,任上的村干部私自盗卖土地,导致乌坎村的村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只得下海捕鱼为生,后来连近海也都被围起来卖掉,做养殖或别的产业,乌坎村半农半渔的村民无地可耕、无鱼可捕的状况是导致此次群体性事件的根源。
(二)利益诉求得不到回应
在目前利益急剧分化的时代,社会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隐患与不足,这些是需要我们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予以消除、弥补和完善的,只是在现行的体制下,各级人民政府首要的政治任务就是保稳定,于是对待一切不稳定的因素规定硬性指标,确保类似“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不发生。这种表面的平静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不仅堵塞了人民利益表达渠道,还使得产生的不满情绪没有合理的发泄渠道,在长期积压的过程中不断刺激日益敏感的社会神经,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乌坎为例,长期以来村干部就存在非法买卖当地土地、违法操纵村干部选举、收受贿赂等行为,但是村民没有一个很有效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声音,时间一久,不满情绪的“火山”就会因为一件小事而爆发,以至于形成群体性事件。
(三)干群关系紧张
我国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过程中,社会两极分化进一步加剧。据李强的研究,中国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形成一种倒“丁字形”形态,下层弱势群体数量庞大,中上层虽均匀分布但人数极少③——由此引发的是干部与群众利益分配上的不均,形象的说就是20%的中上层人群占据了社会资源的80%,这种长期的社会不公平感加之严重的官员贪污腐败,就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干部工作的不信任甚至于发生“仇官”、“仇富”的现象。同时许多政府工作人员习惯于强制式的管理模式,不重视下层群体的合法利益诉求,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动辄又以国家强制力量予以压制。故群体性事件演变为群众与直接管理干部的对抗时,火药味也就浓烈了许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并非是以推翻当地政府为目的,从乌坎村在抗议的时候打出的“我们拥护共产党,我们爱国家”、“拥护党中央,拥护共产党”标语中即可窥知一二。
(四)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欠缺
绝大部分的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在爆发前都有一个相对长的酝酿期,在这段时间里,若能稍加重视,予以正确的引导,即可顺利化解矛盾。但是由于相关人员往往是利益既得者,非但不愿意解决问题,还在事件发生后一味的“封堵”和“压制”,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升级。在此次乌坎事件中,从初次上访的不满土地问题到再次上访的村干部违法操作选举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市政府给予的回应,在村民看来却是表面的妥协——在触及利益的问题上态度暧昧不清。直到后来村民在被羁押期间死亡,省委工作组进驻陆丰市,事件才逐渐平息。这都是因为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合理的制度化手段予以解决导致的。
三、处置对策
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排除事件发生的隐患,正确、理性地看待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一)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在社会利益结构失衡的时期,要想保持各阶层的利益冲突在可控的范围内,就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缓和各阶层之间的矛盾。首先要加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利益的再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缓解各阶层之间的紧张感;其次要完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在保障弱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下,充分发挥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防止社会利益分配的两极分化;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二)畅通利益表达渠道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法律体系,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表明许多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们要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诉求,就要确保制度渠道的畅通,首要一点就是正确理性的看待冲突:冲突在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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