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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提高社会责任感,在服务社会和客户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作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第四条 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评定进行审核,并对其资质等级进行查询、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说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咨询企业等。 第二章 资质范围和等级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能力。其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个等级。其中,甲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能力。其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个等级。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能力。其
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个等级。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九条 咨询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咨询的能力。其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四个等级。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所在地或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资质管理机构提出相应资质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并公示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资质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评定变更两种。企业在初次申请资质时,应当进行初次评定。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资质等级,应当进行评定变更。 第十三条 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初次评定和评定变更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评定结果,并将评定结果记入相应机构的资质管理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对企业拥有的资质等级进行查询、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选择建筑业企业时,应当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资质等级高、业绩突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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