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2023-01-13 22:07:2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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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全局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各类外出活动,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请销假是因私离岗外出(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等因私离开石阡以外的活动),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因婚丧等家事需办理,未离开石阡县,但不是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三条 制度适应范围是全局干部职工。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一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 局领导请假按县有关规定办理.

(二) 各科负责人请假的,一天以内可口头向分管局长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由局长审批,批准后,假条交局综合科备案。

(三) 各科工作人员请假的,一天以内可口头向各科负责人请假,二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持请假条,由分管局长审批,三天或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批准后,假条交局综合科备案。

第五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六条 返岗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度进行销假. 第七条 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奏”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直至党纪处分,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八条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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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外,所在科室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除科室目标分值等处理。 第九条 制度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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