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治理与政治思想”阅读笔记

2022-05-07 16:25: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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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治理与政治思想”阅读笔记



一、律法与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在中国社会扮演了维护等级宗法秩序、规范人民行为、惩治罪行的角色。在君主专制政体下,皇帝的旨意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效力。律法与谕旨之间既有和谐共生也有相互龃龉,两者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和地位清晰映射了中国社会的运行机制。(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皇帝的旨意即“圣意”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享有最高效力。在古代社会法律既被用于维护“礼”所确定的社会秩序,同时又起着维护王权权威的作用。谕旨作为君主旨意的正式表达,其效力高于普通的法律在很多时候,君主的谕旨等同于法律而由于法制建设的不完善,谕旨还充当了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色,为律法的组成部分。(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谕旨之于律法固然有查缺补遗的积极作用,然而如果君主昏庸或者暴戾,么谕旨对于律法而言就是一种违背、破坏和践踏。由于谕旨所拥有的先天的神圣性,当谕旨与律法发生冲突时,多以皇帝的旨意为准绳。(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在君主专制之下,“威权总是反复不定的”谕旨对法律是破坏还是建设,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的个人性格与品质,如果君主开明、善于治国,那么谕旨对法律有辅助的作用。相反,君主如果昏聩无能、暴戾成性、生性乖张,那么法律在谕旨面前就显得无足轻重。谕旨传达的是不可违抗的天命。(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学版),2010(2).

中国古代法律为君主统御万民而设,以君主之名颁行。普遍的观点认为,国传统法律中刑多于民,可以说“法”即是“刑”“刑”是用来惩罚凶恶异端、震慑天下万民的。(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在古代君主专制体制下,律法对政治权威也并非没有制约,虽然这种制约不是出于体制,而是依赖个人的修为和素质。(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在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对抗政治权威离不开另一政治权威的保护,不可


谓不是一个讽刺。专制社会法律的实施缺少的是体制的保障,法律的执行仅能依靠少数官员的道德良心与果敢勇毅。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政治权威面前通常是无能为力的,不得不屈服于当权者的意志。(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政治权威之间因亲缘和共同的利益联系结成了坚固的攻守同盟,在同盟内部执行的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规则。如果有人试图“侵害”其中的成员,其他人便会党同伐异,维护成员的利益。政治权威在利益同盟架构下的肆意妄为,并不因律法的存在而有所收敛,因为律法是权贵们用来约束天下黔首的日常生活,而不是相反。(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揆诸史实可以观察到,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法律能够对政治权威有多少制衡作用并不取决于法律本身,也不决定于司法体系的架构——虽然它在某些时候能够有所效用,而是取决于权威本身,尤其是作为最高权威的君主。君主的德行决定了律法与政治权威关系的走向,他是这架天平上的仲裁者。君贤,则制约;君庸,则失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对法律的创设和运用注重的是其“工具主义”特征。法律的目的不在于严格地依法律治理,而在于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为权威们更好地服务。在中国古代的制度设计中,法律具有监督权力的工具的功能,是当权力拥有足够威力时,任何有悖于权威意志和利益的法律都可以被置之不理。由于在中国古代政体下,政治权威的产生、争斗并不是由法律决定和控制,所以政治权威对法律来说也是若即若离,执行法律与否全凭权威的好恶。中国古法律自始至终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它依附于政治而生,从肇始阶段就注定了它不能完全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专制政体中法律设立的出发点并不是要约束权力的滥用,它的终极目的是使万民能够俯首于政治权威的脚下,代代成为天子的顺民。(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中,成文的规定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位于最上层的皇帝如此,作为地方权威的下层官吏亦是如此。而且律法作为对权威们有力的监督和制衡工具也时常受到被监督对象的控制而难以体现公正。因此,民众所信赖的不是制度法规,而是制度的执行者。于是作为古代典范政治代表性群体的清官,就尤为受人民推崇,从而衍生出一种清官政治(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J].(),2010(2).

这种政治模式的基础是建立在个人道德而非制度的基础上。依靠个人自我


约束与制度层面的外部约束相比,个人的自我约束与反省要脆弱得多。所以这种政治模式的基础十分不牢靠,一旦作为地方政治权威的官员的信用和道德体系破产,清官政治的泡沫立时破灭得毫无踪影。(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作为清官首先就要秉公执法,维护律法的权威,同时清官又是律法与个人意志和谐共生的代表。清官断案,将情法相容,不独任法律。官吏饱读儒家经典,这也是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德主刑辅”主张的践行。然而更能凸现清官特质的是,在民众利益受到侵害时,清官应能不顾个人之荣辱为民请命,维护治下百姓的权益,这也是为后人常常称颂之处。由于官员经常贪赃枉法、剥削吏民,所以民众对于清官就有了更多廉洁奉公的期待。(王金涛.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

二、大学生创业的优势

1、年轻。既是创业的资本,也降低了创业失败的成本。

三、文章结构

(一)

作为一种公开的、体系化的社会规范当今的法律在古代中国称为律法更为合适。

1、律法体系的复杂性

2、律法体系与整个规范体系的关系

3、整个规范体系(君主制下人治社会)的缺陷:

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矛盾:灵活性高于原则性。法律规范的原则性与皇权意思的灵活性。

公益性与私利性的矛盾:私利性超越公益性。君主利益的任意扩展和不受限制,使私利凌驾于公益之上。

合情性与理性化的矛盾。情感凌驾于理性之上。谕旨的合情性与律法的无情理性的矛盾。

(二)天命、圣意与法律——对中国传统治道的一种解释 从法家代表人物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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