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粮[200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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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12.16 2009.12.16 郑粮[2009]92 粮食市场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粮〔200992号)

各县(市)、区粮食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规范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周转轮换和储存行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体制建设的意见》(郑政[2008]33号)和《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郑政[2009]3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按《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执行。《办法》未明确事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承储单位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及储备粮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单位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择机组织实施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周转轮换,轮换盈亏自负。小麦粉夏季(678月)每月轮换一次,其它45天轮换一次。夏季库存在不低于承储储备规模的情况下,允许以适量原粮储存。

第七条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库存。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全部轮空应急成品储备粮库存的,在保证粮源和运输落实的情况下,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

第八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提前报经市粮食局批准。

第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储存仓房应保持完好和清洁卫生,仓外悬挂专用标志牌。承储单位不得将可能造成粮污染的装具、器材等与应急成品储备粮一并存放。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应急成品储备粮进行熏蒸杀虫,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十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保管,承储单位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商品保管员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保管。承储单位要按照成品粮储藏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分析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发现储存粮有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储单位要按照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单位要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和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表、账实三相符。

第十二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食品标签规定,所标示的各项标签标志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25公斤/袋、10公斤/袋、5公斤/袋、计量误差在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质量必须符合粮食行业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具有商品检验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卫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对应急成品储备粮的粮情安全状况、存放地点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市粮食局报送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有关统计报表和《郑州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实物储存情况旬报表》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及轮换差价等费用由市财政实行综合定额补贴。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据实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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