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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一般规定
1、路基施工前应掌握影响范围内地下埋没的各种管线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施工中发现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2、路基施工应做好施工期临时排水设施总体规划,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综合考虑,并与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自然排水。
3、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进行人工作业。
4、施工机械设备不适宜在坡度较大的边坡区域操作,必要时,应采取防止机器翻倒的措施。
5、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各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6、路基边坡、边沟、基坑边缘地段上作业的机械应采取防止机械倾覆、基坑坍塌的安全措施。
7、弃方除应符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现场核实弃土场的具体情况,弃土场四周应设立警示标志。
(2)弃方不得影响排洪、通航,不得加剧河岸冲刷。水库、湖泊、岩溶漏斗及暗河口处不得弃方。桥墩台、涵洞口处不得弃方。
(3)弃方作业应遵循“先支护、后弃土”的原则。 8、不得焚烧杂草、树木等。
9、清理淤泥或处理空穴前,应查明地质情况.采取保证人员和机械安全的防手措施。
11、路基施工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并把试验检测作为主要技术手段,指导施工。
12、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3、石质挖方路基的施工,不宜采用大爆破方法,必须采用时,应作出专门设计,并按大爆破规定执行。
14、路基施工宜以挖作填,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 15、在路基工程完成后、路面施工前以及公路工程的初验后至终验前,如果路基有损坏,承包商应负责维修,并确保路基的排水系统完好无损,随时清理路基排水设施中的淤积物、杂草等。
16、对较长时间中途停工和暂时不做路面的路基,也应做好排水设施,复工前应对路基各分项工程予以修整。
17、修复路基表面时,应确保表面平整、无坑槽,并保持规定的路拱。如果由于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出现裂缝或沉陷,必须立即进行修补、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记录原因。当路堑或边坡发生坍方时,也应及时清除。
18、在未经加固的高路堤和路堑边坡上,或在潮湿地区,对路基有害的积雪应及时清除。
19、当构造物有变形时,应详细查明原因予以修复,并采取相应的稳定措施。
20、施工完成后,每当出现大雨、暴雨或积雪融化时,应限制施工机械和车辆在土质路基上行驶。如果无法避免,在压实的凹槽中,应及时排除水,整平凹槽并重新压实修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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