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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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教学管理模式,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学分绩点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 Grade Point Average ,即 GPA)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衡量学业完成“量”的情况, 与所授课时相对应,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相应的总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



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重要依据,与成绩和课程学分相对应,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才能取得学位资格。



二、课程成绩的评定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按照教学大纲的考核规定分三类评定:



(一)百分制评定;



(二)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



(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评定。



原则上一个教学班的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一门课程考核成绩



优秀率( 90 分以上)和不及格率( 60 分以下)均不应超过 20%。如果确因考试题型设置及难度等原因造成成绩偏离正态分布的,由课程负责人 ( 或任课教师 ) 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后,可允许对成绩统一进行标准化处理,相关成绩处理办法的说明及审批材料应与试卷一同存档。



素质教育课程 (含军事理论)、公共选修课程公共体育课程统一采用二级制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实行二级制成绩考核的课程不纳入学分绩点计算。



经学校组织选拔的赴国(境)外(含港澳台)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所修课程成绩,按《江南大学与国(境)外校际交换学生管理规定



2010 年修订)》(江大校办〔 201020 号)相关规定办

理。三、成绩绩点的计算



(一)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对于任课教师所授教学班的学生成绩小于



60 分者,对应成绩绩点

0;大于等于 60 分者,按名次比例(即名次÷及格人数× 100%)转化为成绩绩点,转化关系为:





X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X XX X XX XXX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X

%

)

























4.

0

















3.8



3.4



3.0



2.7



2.4



2.0



1.7



1.4

1.2

1. 0



(二)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课程考核 成绩 对应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补考通







0

1.0



4.0

绩点



3.4





2.8



2.0



四、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成绩绩



点,即为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即: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五、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 ,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 (GPA)=(∑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六、平均学分绩点的利用



平均学分绩点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计算。 每学期或学年结束后,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作为学籍管理、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者将实施学分绩点奖励,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自 2011 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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