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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
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17 【实施日期】2004.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 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
(渝办发[2004]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3〕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9月1日起,对我市政府举办各类学校的收费资金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
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 1 / 2
财〔1996〕101号)规定和近几年学校收费改革政策,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一)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市政府“一费制”有关规定收取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
(二)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级中学,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
(三)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市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六)上述各类学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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