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开增值税发票是否纳税的的时间规定

2023-04-05 22:41: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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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不征税增值税发票的时间规定 201711日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最大限度的解决税制转换的遗留问题,保障全行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再次作出规定: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将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1231日,而且将适用范围由原“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单一情形,扩大至纳税人发生的“需要补开发票的营业税涉税业务”的多种情形: 1. 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2. 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3. 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营改增后,因售房面积差引发的退补税款和发票开具难题困扰了不少人。营改增后发生的因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造成的小额退款,也可按上述规定处理。地税部门查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属于201651以前的应补缴营业税,对应的收入也可以顺利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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