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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1 总则
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1.1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咨询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特定咨询、服务的费用,不包括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等。
1.3 本办法“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以外”、“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 2内容
2.1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技术、管理方面信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4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程等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5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3标准
3.1咨询服务费费率或费额应根据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等作为
计算基础。
3.2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不超过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金额的1.5%,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审批
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制作《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见附录A),经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已审定项目,不论咨询服务费金额大小,《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仅需申报单位制作、公司办公室填写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意见确认即可实施。 5支付和销账
5.1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持有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或咨询服务费协议等,在预算金额以内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以内方可请款。咨询服务费协议应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条件、比例、方式及发票开具等。 5.2经办人请款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凭证办理销账,销账方式包括报销、资金退回等,销账时间为请款后两个月以内。以报销方式销账的,报销凭证应附协议或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发票等原始凭证(其中自制凭证见附录B),经单位领导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以资金退回方式销账的,请款后未支付或暂时不支付或已确定不支付的资金,应在请款两个月以内退回资产财务部。
5.3咨询服务费请款后两个月以上未销账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销账时间,经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提交资产财务部。经反复催促仍未销账,又未提交书面说明的,资产财务部将逐月从经办人工资中扣款,并将未销账人员名单提交纪委办公室,由纪委办公室核查后追究相关经办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4资产财务部在报销咨询服务费时,应根据咨询服务费内容分别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研发支出”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列支。
6资料管理
技术图纸资料等应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公司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其他除作为报销附件的资料外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7附则
7.1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7.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咨询服务费用若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公司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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