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2023-02-26 11:00: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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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保证入库药品数量准确,质量良好,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4《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典》国家其他药品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药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内容、具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责任心强、视力在0.9以上、无色盲的相关人员担当。

(二)验收药品时应当依据供货方开具随货同行单(票)进行验收,按照批号逐批查验药品合格证明文件,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管理人员处理(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验收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验收操作程序》规定验收,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专区内验收。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五)待验药品应在符合待验药品储存温度要求的待验区内按照《药品验收操作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验收。

(六)常温库、阴凉库待验区的药品要求到货后6小时内验收完毕。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随到随验。

(七)冷藏药品在冷库待验区中验收15分钟验收完毕。 (八)药品验收时应注意有效期,原则上距生产日期三个月以上的到货品种应拒收;如属业务原因,须经质管部和采购员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验收入库工作


(九)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员处理。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验收合格的药品,由验收员在《购进验收通知单》上签字,交保管员复核、签字,办理药品入库手续,建立库存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记录均应由验收员签字,验收记录保存5年。

(十一)进货验收以“质量第一”为基础,因验收员工作误,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将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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