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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机构研究综述
目前来看,国内对社工机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社会学、管理学等其他的学科,从法学,尤其是从主体制度的角度来研究社工机构的,在当前的中国知网及人大复印资料上几乎没有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此,对社工机构社会学、管理学方向有关文献、社会组织主体制度的相关文献进行搜集。
关信平(2017)在《论当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制度建设》一文中明确指出,我国专业社工制度建设存在法制水平低、制度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同时还面临着地方政府部门对专业社会工作价值和意义的认识不到位,专业社会工作能力不足,体制选择较为复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建立促进不够等问题;并提出当前我国加强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目标是着眼于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制度化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工作运行的制度体系,将社会工作纳入国家社会服务制度体系之中,成为一项正式的 “社会事业”(社会工作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具体目标是加强和加快社会工作法制化建设,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专业社会工作基本的制度体系,从而使专业社会工作成为我国一类基本的社会服务制度。)当前,主要任务是在国家层面上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战略方向;其次,应该建立专业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加快以法制为保障、以财政和规划为基础、以岗位设置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支撑的专业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再次,继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专业社会工作体制。
通过资料搜集,笔者很难搜集到从主体角度研究社工机构的文献,于是笔者将视角放入了社工机构所属的是社会组织里,在对社会组织的法律主体研究上,有的学者从民事主体角度分析社会组织,有的学者从行政法主体角度研究,还有的学者基于经济法主体角度研究。
王萍认为解决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1。学者王莺桦认为,社会组织是在政府和企业失灵的情况下,由民间力量组织起来,在公共领域提供非营利活动的志愿组织,应赋予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使其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责任。2
王克稳、黎军、石佑启、沈岿等论证社会组织行使类似政府的公共职能,主张社会组织是行政法主体之一,形成“行政法主体说”3。
但从高艳军和洪晓梅这两位学者的观点上来看,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中介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的特征, 以各种形式承接着政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具有公私混合的特点,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法律地位。这两位学者基于社会组织公共管理职能具有互动灵活性而非行政主体的强制性,还排除了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4
丁凤楚5从社会组织公共管理职能上采取手段并非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强制手段,并将社会组织认为是一种对行政权力的社会性制约,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这三方面,反驳了王克稳、黎军、石佑启、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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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破除我国社会组织法律地位的实然与应然悖论[J].法治视点,2016(09). 王莺桦.社会组织法律地位探析[J].学理论,2014(09).
3 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江必新,邵长茂.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形态[J].法学研究,2010(06).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J].法律科学,2000(06).
4 高艳军,洪晓梅.社会中介组织法律地位之我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09). 5 丁凤楚.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J].福建法学,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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