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法》培训讲义一》,欢迎阅读!
《公司法》培训讲义
一、 公司法总论
(公司法4、6、7、9、12、13、14、15、16、20、21、22、96、217条,合同法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一)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⑴依法设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由登记机关发放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发证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⑵财产独立:公司作为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可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标的所有权转移至公司,成为公司财产,股东由此
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分离。
⑶独立责任:公司必须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
承担债务;
股东的财产风险仅限于出资部分(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原则区别);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了阻止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个人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因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益,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关系人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关系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起止
起于成立即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止于注销登记。破产清算过程中仍有权利能力。
2、权利能力的限制
⑴经营范围的限制:限于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适用善意第三人原则,注重对第三人的保护。 ⑵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的限制:
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行为能力的起止和实现方式
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首先,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来形成、表示。 其次,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上市股份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异同
2、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两个分类的异同
3、以股份转让方式分,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二、 公司的一般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7、18、19、20、2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5、9、10;公司法44、104、36、92、128、143、157、160、161、162、163)
(一) 公司的设立
1、 公司设立的含义(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
首先,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其次,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公司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2、 公司设立的原则
(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我国是严格准则主义
3、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4、 公司设立登记 ⑴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名称的组成,公司使用名称的限制。 ⑵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前,由公司全体股(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决定核准的,在规定时间内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领表: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公司登记机关领取相应的公司(企业)登记注册文书表式。
●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手续:凡股东认可出资的,货币出资须足额存入以拟办公司名义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内,非货币出资须经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公司持开设“专用帐户”
2
的证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法定验资机构办理注册资本验证手续。
●受理:由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登记核准: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的时间到登记机关办理领照手续、缴纳登记费及有关费用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持缴纳费用的凭证、《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在领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如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前来办理领照手续的,可委托专人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领照人身份证(原件)代领。 ●缴纳登记费用:
○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计划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公司可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正式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二) 公司的章程
1、 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点
⑴概念:章程是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⑵特点:“自治性”,对内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公开性”,股东的有限责任。
2、 公司章程的订立与变更 ⑴公司章程的订立
订立方式:共同订立,全体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部分订立,部分发起人、
股东起草,其他发起人、股东签字同意。
书面形式:全部发起人、股东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⑵公司章程的变更
董事会提出修改提议→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工商机关变更登记 2/3股东通过
(三) 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1、 区分:注册资本、认缴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 2、资本确定原则
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不能成立公司;在我国体现为最低注册资本。3万/500万/20%/两年缴足/五年缴足。
3、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资本;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
3
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绪除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⑵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价格。 ⑶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
4、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私自变更。
(四) 公司债券(略)
三、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24、27、29、32~57、75、76)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 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⑵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①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20%之后最低3万),2年缴清,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劳务、商誉、信用、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方式。 30%货币出资; 验资。
2、 设立中的法律责任
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任教的出资额;
⑵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价格显著低于章程定价的,补足差价,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股权的取得与证明
⑴取得:出资即取得股权;
⑵证明:公司成立后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建立股东名册,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
4、 股东的基本权利
⑴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⑵获取收益权和有限任教出资权:股东分红可以不按出资比例。
(二) 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⑴组成和职权: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⑵会议的招开:定期会议、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监事; 召集人,主持人; ⑶表决程序:“资本多数决定”,章程可以另作规定;, 一般表决,特殊表决。
4
2、 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⑴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3~13人,国企的职工代表,执行董事; ⑵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一人一票制; ⑶经理:董事会的执行机构。
3、 监事会(监事)
⑴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人数,3年,1/3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⑵监事会(监事)的职权:9项; ⑶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 股权转让
1、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 ⑴股东之间转让;
⑵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出现的一般问题及解决方式); 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20日规定;
⑷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发放新出资证明,变更登记。
2、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回购的3种情形
3、 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
四、 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59~71)
(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 章程与组织机构
2、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⑴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⑵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
⑷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⑸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1、 章程
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有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
2、 特殊的组织机构 ⑴股东
⑵董事会、经理 ⑶监事会
五、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79、80、84、85、90、91、94、95、101~108、110~115、122~125、130、139、140~14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7、9、21、22、25、27、38)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 设立条件
⑴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200人,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⑵发起人认后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20%,2年,5年;
⑶股份发行、愁烦事向符合法律规定;
⑷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住所。
2、 设立程序 ⑴发起设立方式
公司名称预准→认购股份→缴清股款→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⑵募集设立方式
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35%(四亿的至少募集10%)→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⑴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责任(3个责任) ⑵发起人的其他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人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果实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⑴组成和职权:最高权力机构
⑵召开:定期召开,临时召开(6种情况) ⑶召集和主持:与有限公司相同
⑷股东大会的保障措施:会议通知,提案和临时提案,无记名股东参会规则; ⑸表决程序与规则:一股一票,1/2、2/3表决权,会议纪要。
2、 董事及经理
⑴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6
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长。 ⑵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⑶董事会表决规则:半数董事参加,一人一票,委托出席会议,会议记录及免责。
3、 监事会
3人以上,1/3职工代表,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会议召开。
(三)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1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章程规定)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的30%的,2/3表决权
2、 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关注股东利益、公司整体利益,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人或单位影响,独立履行职责。
3、 董事会秘书制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3项主要职责。 4、“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四)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1、 区别几组概念 ⑴普通股与优先股
⑵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 ⑶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⑷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⑸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⑴转让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⑵转让方式: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 ⑶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再次发行股份的,1年内不得转让;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任期内每年转让其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数的25%;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章程可以另作规定)
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117、149~153;劳动法102,反不正当竞争法10)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条件 不得担任的情形:
1、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7
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5、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的债务未到期;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信托责任) 1、 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个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法院要求,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 ⑧违反队公司重视义务的其他行为。 以上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2、 特别忠实义务
⑴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自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⑵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情况。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法律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质,违反它要受到制裁,勤勉义务是道德义务。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义务 1、 列席会议、接受质询、提供资料的义务 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监事提供其所要求的资料。
2、 股东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维权机制 ⑴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维权; ⑵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维权; ⑶股东直接维权(代表诉讼):1% 股份。
8
3、 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公司其他
(公司法166、168、169、170、174、175、177、180、182、183、185、186、187、189、193、195、196、198、208)
(一) 公司的财务、会计
1、 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2、 公积金
指企业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 ⑴公积金提取:10%提取法定公积金,50%的例外;(强制)
⑵资本公积金的构成:溢价发行股票所得部分,法定产出重估增值、接受捐赠; ⑶公积金的用途: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再生产,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公积金所保留的部少于转前注册资本的25%。
3、 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⑴聘请程序:公司章程规定;
⑵赔偿责任:中介机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又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在其屁股或者证明不是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增资、减资 1、 合并与分立方式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2、 合并与分立程序
⑴合并程序:合并协议和决议→通知和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登记→债务承担; ⑵分立程序:分立协议和决议→通知和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登记→债务承担。
3、 增减注册资本程序
⑴减资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⑵增资程序:有限公司认缴新增资本从设立规定执行;(注意股东人数的限制)
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股东认购新股的,从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快的规定。
(三)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 公司的解散: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事由。 ⑴原因:5个;
⑵公司免予解散而存续: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到期,股东(大)会决议继续存续; ⑶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①解散期间,法人人格存续,但权利能力受限于清算活动; ②公司原有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力。
9
2、 公司清算
通知公告→制定清算反感和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结束(公司法规定的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适用《破产法》规定。
1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a952e22ceb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