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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㈠
(2017年7月—2017年8月)
参保对象 险种
本市户籍职工
外来人员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 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3460.8—17304
20%
本市个体工商户雇工
缴费基数 养 老 保
缴费 险 比例 单位
个人 合计
1700—17304
20%
1700 20%
1700—17304
20%
12% 8%
12% 8%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3460.8—17304
10%
12% 8%
缴费基数 医 疗 保
缴费 险 比例
单位 合计
3460.8—17304
8%
3460.8 5%
3460.8—17304
8%
6% 3%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
6%
个人 2% 2% 2%
缴费基数 失 业 保
缴费 险 比例
≧1700 1700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计缴
≧1700
合计 单位 个人
1.5% 1% 0.5%
1% 1% ∕
1.5% 1% 0.5%
缴费基数 生 育 保
缴费险 比例
单位
≧1700 ≧1700 ∕ ≧1700
合计 0.7% 0.7% ∕ 0.7%
0.7% 0.7% ∕ 0.7%
个人 ∕ ∕ ∕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
工 伤 保 险
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基础上减半执行。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 2005〕356号)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 (3) 市事业单位(指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及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单位缴纳。 1)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68元, 2017年7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
2)根据厦府【2016】163号文,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㈠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㈢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㈣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根据市政府相关批复,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的期限延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厦府【2017】]16号文,
备 注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 3)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7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养老、医疗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460.8元。
5)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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