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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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

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0]12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30 【实施日期】2010.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012号)



各企(事)业单位:

《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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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所出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 重要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推荐,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要子企业名单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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