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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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粤教职[20XX]2



第一条 规范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自学管理办法》(省府令第55号),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各类等级证书考试大纲,对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开展助学辅导活动的组织。 辅导机构分辅导站、辅导中心、辅导学校、辅导学院,其中辅导站属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辅导学校为独立设置机构,辅导中心、辅导学院可作为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也可作为独立设置机构。 第三条 辅导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

独立设置的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普通大学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大学名称+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普通、成人高等学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学院(校)名称+自学考试辅导中心”;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教育机构名称+自学考试辅导站”。 第四条 设置辅导机构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设置辅导机构独立的须有教育机构章程,内设的须有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设置辅导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的专职校长(院长、主任,以下简称负责人)同时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

须有与辅导机构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与学校发展的需要。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8年。辅导学院须有独立校园。

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教育机构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辅导机构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辅导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以实物出资的,须在受理前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辅导站、中心、学校、学院必须分别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组织名称

办学形式

负责人学历、专职管理专任教师 占地面积



员(人)

(人)

m2 满足教育学需要 满足教育学需要 5000 10000

教学行政生活用房面积(m2 300

教学仪器设备开办资金总值(万元) (万元)

辅导站 业余 专科、中级 5 5 10 10

辅导中心 业余 专科、中级 5 10 20

5 10 20

300 20XX 3000

10 20 30

10 20 100

辅导学校 全日制、业余 本科、高级 辅导学院 全日制、业余 本科、高级

第七条 辅导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正式成立3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4、形成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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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格评估,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辅导学院,审批机关应给予限期整改、更名或停办处理。

第八条 本标准施行前审批成立的辅导机构应在20XX630日前达到本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规定最低设置标准的,给予更名或停办处理。

第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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