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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村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小组。城镇地域是否设立农业普查小组由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7人,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普查办公室配备适量人员。农业普查小组不得少于3人。
(三)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
1.综合指导。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协调安排。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间的工作,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农业普查任务。
(四)省、地、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是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
1.督促指导下级建立农业普查组织机构。
2.制定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具体部署农业普查工作。 3.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4.做好普查经费的预算。
5.做好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做好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码工作。 7.组织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8.对下级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9.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指示,与同级农垦、林业、司法部门协商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安排。
10.在没有设立下级及系统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区域,负责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11.对农业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12.做好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13.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汇总、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14.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
(五)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任务
1.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建立农业普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导各相关居民委员会和农(林、牧、渔)场成立农业普查小组。做好对农业普查小组的具体指导工作。
2.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3.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方法和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4.参照《农业普查区划分细则》划分普查区,并组织绘制普查区地图。
5.组织开展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工作。
6.组织各农业普查小组做好普查表登记和登记质量检查工作,保证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
7.在没有农业普查小组的区域内,做好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8.负责《乡镇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9.负责农业普查数据质量验收工作。
10.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上报工作。 (六)农业普查小组的任务
1.确定本普查区农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选。
2.组织本普查区普查人员参加县、乡农业普查办公室举办的普查人员培训班。
3.组织普查人员对群众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4.参照《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划分农业普查小区,并绘制普查区地图和普查小区示意图。
5.根据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安排,做好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
6.组织指导普查员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7.负责《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8.负责普查资料的保管、复查、手工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系统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外的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和司法系统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本着准确、简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普查组织方式。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职责和培训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是搞好农业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
(1)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配备。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员按普查小区配备。以10-15天完成现场登记为目标,根据工作量和登记难度确定普查员数量:在人口密度较大、交通条件较便利的地区,每50-100户配备一名普查员;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较困难的地区,每20-50户配备一名普查员。
(3)每个乡镇的普查员要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数。 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条件
(1)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 (3)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由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义务、职责和任务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共同义务和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不受干涉,对违反《统计法》的人和事敢于斗争。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农业普查知识,掌握农业普查前的摸底、登记、复查、抄录、手工汇总等各种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群众对农业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农业普查。
(4)要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5)要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农业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2.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1)普查指导员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普查区的各项普查活动。对各普查小区的工作要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
(2)制定本普查区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充分调动普查员的工作积极性。
(3)组织各普查小区的农业普查宣传、摸底、登记、复查、手工汇总和普查资料封装、交接等工作。认真处理普查小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决。
(4)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切实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5)主动听取群众反映,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6)负责《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3.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1)做好摸底工作。普查登记前,要认真开展清查摸底工作,整理好住户和单位摸底表,做到胸中有数。
(2)在开展摸底工作的同时,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
(3)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详细地填写普查表,做到普查对象和普查项目两个方面都不重、不漏、不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做好复查工作。普查登记结束后,要通过自查、互查、议查等方式,对普查对象的重漏、普查项目的对错、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5)做好手工汇总工作。按普查方案规定,及时完成普查资料的手工过录和汇总工作。
(6)做好各种普查表的整理、封装及交接工作。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1.培训组织。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乡镇农业普查人员和每村1名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旗)也可采取分片集中培训普查员的模式。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业务骨干负责培训班的授课。
2.培训时间。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
3.培训教材。普查指导员以《普查方案》和《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普查员以《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各省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以补充。
4.培训方法。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练习以及实地试填相结合的办法。要使课堂授课与练习及解答占用相同的时间。要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摸拟试填和实地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5.培训考评。培训结束时,每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都要参加测试,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出题。测试合格者,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为其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
三、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是农业普查中极为重要的工作。为保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必须周密科学地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的划分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域以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或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划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省、地、县三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乡镇及乡镇以上行政管辖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区的划分由当地上级普查机构负责。
4.普查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农(林、牧、渔)场的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地行政单位脱离。
(四)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农业普查小组负责,划分原则如下:
1.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一般为50-100户。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
2.住户在100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是普查小区。
3.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组的名称,或称之为“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4.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按居民委员会划分普查区,是否划分普查小区由其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普查工作量确定。不划分普查小区时,普查区即为普查
小区。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司法系统管辖地域或单位的普查区划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普查地图绘制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地图的作用
为了明确普查乡镇、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和界线,帮助调查员掌握自己的调查范围,确定普查登记的最佳路线,并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指导工作、核查质量、验收数据提供重要依据,每个开展农业普查工作的乡镇、普查区、普查小区都必须绘制普查地图或示意图。
(三)普查地图的种类、内容及绘制安排
1.乡镇地图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已经确认的边界组织绘制。
乡镇地图要标出本乡镇及所辖各普查区的边界,以及对界定边界有重要作用的道路、桥梁、村级区域之间的河流、水库、湖泊等。
乡镇地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7月底以前报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一份存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
2.普查区地图由农业普查小组根据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确认的边界组织绘制。
普查区地图要标出本普查区及所辖各普查小区的边界,以及对界定边界有重要作用的道路、河流、桥梁、鱼塘、养殖场及其名称(如XX河、XX公路、XX养殖场等)(参见附件2)。
普查区地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9月底以前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一份由普查区保存。
3.普查小区示意图由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绘制。 普查小区示意图要标出普查小区的边界和边界周围重要的地理标识及其名称,特别要标出普查小区内房屋的类型(如楼房和平房)并尽可能对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编号,房屋编号应与摸底表中相应住户的顺序号一致(参见附件3)。
普查小区示意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12月底以前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一份留普查员登记时使用。
(四)普查地图的绘制要求
1.绘制各级普查地图前,应尽可能收集本地最新的详细地图作为参考底图。
2.各级普查地图及内部区域必须不重不漏,边界清晰、不交叉、不间断。各级普查区域地图边界要与在上一级地图中的边界一致。
3.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必须使各普查区的农业普查小组充分了
解普查区的边界。农业普查小组必须使普查员充分了解普查小区的边界。
4.地图绘制工作完成后,要与实际区域再核对一遍。重点核查普查地图所标的边界是否准确,尤其要注意绘制的普查小区示意图是否有房屋的遗漏。
5.绘制乡级地图和普查区地图的工作与区域划分工作同步进行。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工作在开展清查摸底时进行。
(五)绘制普查地图的技术规范
1.普查地图要包括地图名称、图框、图例、定向标志、绘制人、日期、编号等内容。普查地图要使用完整的区域名称,如 XX县XX乡XX村委会第XX普查小区,用大号字体标在地图的正上方。图框的上下和右侧各留15mm,左侧留35mm,以便于装订。图框用粗线绘出,根据区域形状特征横竖向绘制皆可。绘制人及绘制日期等标在图框外的右下角,其余内容酌情在图框内安排(参见附件2)。
2.普查地图采用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位。地形、地物采用近似的曲线或符号表示(只要普查人员可以识别即可,并不要求特别准确),并配以文字说明(参见附件1)。
3.普查地图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原则使用A4纸绘制,也可使用有一定厚度、韧性较好的纸张,能做到清楚和方便使用即可。绘图工具包括铅笔、钢笔、彩笔、带刻度的直尺等。
附件1:普查地图图例符号 附件2:普查区地图参考式样 附件3:普查小区示意图参考式样
:普查地图图例符号
附件1
附件2:普查区地图参考式样
附件3:普查小区示意图参考式样
五、清查摸底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是指通过收集相关信息和实地访问,编制普查区域内全部住户及单位名录,判定、筛选出普查登记对象,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按类发放,并统计汇总有关情况。这既是搞好现场登记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
(三) 摸底表表式详见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只能在国家摸底表的基础上增加指标,不得减少指标。地方摸底表与国家摸底表中相同指标的定义也应保持一致。各地设计的摸底表表式及填写说明在正式使用前,需得到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批准。 (四)清查摸底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各普查区的农业普查小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清查摸底工作必须在普查标准时点3天以前完成。
(五)清查摸底结果只作为普查登记的参考,现场访问登记时发现与摸底情况不一致,应进行仔细询问。摸底结果有误或者情况已改变,应据实登记。
(六)清查摸底工作安排
各级普查机构在开展实地访问摸底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根据需要,收集户籍、工商、税务等记录,规划部门编制的地图,土地承包合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行政记录等有关资料,并准备好摸底表和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有关材料。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的具体任务是: 1.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县范围内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名录,对没有设立乡镇或系统农业普查办公室区域内的所有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地访问摸底,编制《单位摸底表》,根据摸底结果制定普查登记具体工作计划。
2.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全乡镇范围内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名录,并将名录分解提供给各农业普查小组。对驻地不在普查区的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所属农林牧渔服务业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访问摸底,编制《单位摸底表》,根据摸底结果制定普查登记具体工作计划。
3.各农业普查小组负责收集本普查区户籍名录、土地承包合同、外来人口暂住登记记录等,并接收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单位
名录,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开展实地走访,对本普查区所有住户、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编制《住户摸底表》和《单位摸底表》,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填写《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及《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制定普查登记具体工作计划。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摸底前和摸底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农业普查家喻户晓,以取得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打好基础。宣传应把握以下重点:
(1)宣讲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讲解农业普查对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
(2)宣讲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登记内容。
(3)宣讲如实回答普查内容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4)宣讲普查的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的关系,宣讲普查员要对公众回答的内容保密,消除群众如实回答的顾虑。
(七)农村住户清查摸底办法 1.农村住户清查摸底的对象
农村地域普查小区采取“有户就查”的办法,只要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户都是清查摸底对象。
(1)户籍在本普查区; (2)居住在本普查区; (3)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
2.农村住户清查摸底要达到的目的
(1)要筛选出各类住户普查表的登记对象。
普查员应当将以下两类住户标明为住户普查表的登记对象。 第一、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
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住在城镇地域的户。
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中,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包括农业雇工),以及居住在集体宿舍中、在本普查区没有其他住处的本地人口,按集体户人口填报户3表。
各类学校中的住校学生不填报户3表。
(2)要识别和统计出本地户中全家外出的户数、人口数、承包土地面积、了解全家外出的原因。本地户是指至少有一人户籍在本普查区的户。全家外出是指本地户所有住户成员都不居住在本普查区。
3.农村地域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的具体步骤 (1)熟悉普查小区
普查指导员要明确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要熟悉本普查小区,了解和掌握普查小区的范围。
(2)收集现有各种住户名录
普查指导员负责收集本普查区的户籍登记名录,土地承包户名录和外来人口登记名录,并将这些名录综合起来按普查小区分开,交给普查员。如果这些名录无法按普查小区分开,将全普查区的住户名录交给普查员。
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本普查区住户情况非常了解的情况下,为节约时间并保证重要数据的质量,可以在摸底表中先列出本地户的户主姓名,户籍人口数,从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和其他农业用地面积等信息。注意将已分家的户分开,填写实际户主姓名,同时注明户籍户主姓名。再通过实地访问对本地户进行摸底核实,并查找外来户和不居住在本地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3)实地走访摸底
普查员按预先确定的路线实地走访普查小区内每一处住宅。尽量按门牌号码走,没有号码的住宅要特别在普查小区示意图内标出,或者在住宅上标上临时门牌号,方便入户访问登记。
在每一处住宅内,先对居住在这里的住户进行摸底,再对摸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户(例如,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有住房但已全家外出的户、出租屋内的外来人口)进行摸底。
填完一个户的摸底资料后,对每一个户都要询问“有没有其他户居住在这里?”、“有没有将土地或农业生产设施出租给其他户?”、“租赁了本户土地或农业生产设施的户是否住在本村?”等问题。如果有其他住户,或不居住在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将这些户添加到住户摸底表中,并进行摸底。
每找到一个户,先填写户主姓名,再了解、核实该住户的户籍人口数,从村集体承包耕地面积和其他农业用地面积、是否经营农业生产。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户,需要根据各种信息判断该户目前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全家外出的本地户,要通过了解情况的人员询问离开本普查区是否半年以上,以及全家外出的原因。对不经营农业的外来人口还要通过询问是否单身外来,判断是否按集体户人口填报在户3表中。
一些有特殊情况的住户应在备注栏进行说明,如本户在本普查区
的其他某个普查小区有住宅、本户已将土地出租给其他户等等,以便与其他普查小区协调,防止重登和漏登。
每完成一个户的摸底调查,应将该户与户籍名录进行对照,将已完成摸底的本地户在户籍名录中做好记录,表明这些户已列入摸底表,方便找到全家外出的户。
摸底完成离开住户前,普查员还应尽量与住户约定访问登记时间。
(4)比较摸底表和其他名录,查找全家外出户 将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合同有记录、但没在实地访问中发现的户添加到住户摸底表中,向村干部、邻居或亲戚朋友询问外出原因、时间、目前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区等等。
(5)识别登记对象
在摸底过程中,或摸底走访完成后,普查员应对登记对象进行识别,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户用“×”标明。全家外出户随后要过录到《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中。
农村普查区有两类住户不属于本普查区的登记对象,即:
第一、户籍在本普查区,不在本普查区居住、也不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的户。
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但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的户(这类住户由其他普查区登记)。
(6)检查、过录、汇总
摸底走访完成后,农业普查小组要及时召开清查摸底总结会,对清查摸底结果进行检查、过录和汇总。总结会主要工作有:
第一、将摸底结果与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户名录进行仔细对照,检查以下两类住户是否列入摸底表中:
一是全家外出户,即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户籍在本普查区的户。
二是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这两类住户可能很难确定归属于某个普查小区,普查员在普查小区的实地走访中也很难发现。要指定普查员将这些住户登记到摸底表中。
第二、检查是否有住户在不同的普查小区被重复记录在摸底表中,如单独居住的父母可能在一个普查小区记录为一个住户,而在另一个普查小区被记录为其子女的住户成员;在同一普查区的不同普查小区内有住宅的住户可能被重复记录;住在集体宿舍区内、但在本普
查区还有其他住处的人可能会记录在集体户中。有上述情况出现时,普查指导员必须指定一个普查小区对相关住户进行摸底。
第三、检查普查员识别的登记对象是否准确。 第四、将农村地域普查小区住户摸底表中发现的全家外出户的人口情况过录到《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中。
第五、统计住户数和人口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要的住户类普查表数量。要注意超过7个人的住户需要2张以上的户1表。
(7)填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对《住户摸底表》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八)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清查摸底办法
1.城镇普查区采取“以地(设施)找户”的办法,因此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对象只有一类,即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
2.在城镇普查区,需要登记住户普查表的住户包括两类: (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城镇地域的住户。
3.城镇地域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除熟悉普查区外,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本普查区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和农业生产设施分布情况,列出承包户的名录。
(2)实地访问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设施承包户,询问并填写摸底表上所列情况。如果本户经营农业生产,则属于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
(3)询问本户是否有农业雇工,这些农业雇工是否居住本普查区。如果有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雇工(2006年雇佣时间在6个月以上),也将其列入住户摸底表,农业雇工本身不经营农业时,按集体户人口填报在户3表中。
(4)如果本户已将土地和农业设施转包给其他户、不再经营农业,则不需要登记住户普查表。请该户提供承租户有关信息,并将承租户列入住户摸底表,对承租户进行实地访问摸底。
(5)列出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并通过电话联系、亲朋好友或其他熟悉情况人员代答的方式,判断其是否居住在其他城镇地域。如果该户居住在其他城镇地域,也需要在本普查区登记住户普查表。
(6)填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九)单位清查摸底办法
1.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将主营农业的法人单位,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中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分解到乡镇。不能分解到乡镇的单位,要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实地访问摸底和登记。
2.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以基本单位名录为基础,再通过政府各有关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收集本乡镇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新成立的经营农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等信息。新发现的单位要添加到单位名录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要负责政府所属农林牧渔服务业事业单位的实地访问摸底和登记工作,其他单位名录分解到各普查区,不能分解到普查区的单位也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摸底和登记。
3.农业普查小组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单位名录为基础,要求普查员在普查小区清查摸底时,将现场走访新发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添加到名录中。农业普查小组还要组织村干部和其他了解本普查区情况的人员进行议查,并将发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添加到名录中。要特别注意村集体所属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如排灌站、机耕队、挤奶站等,以及虽然没有法人证书,但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农户合作经营单位等。
4.实地走访名录中的单位。首先在单位摸底表中填写单位名称和单位负责人,询问“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对不从事农林牧渔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直接在“是否登记”栏中标上“×”;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继续询问“是否主营农业”、 “是否有法人单位证书”。
(1)如果有法人单位证书,首先要询问“是否有二级法人单位”,如果有二级法人,普查员要向该单位说明二级法人单独参加普查,所有情况不包括在本单位内。再询问“是否有其他下级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如果没有其他下级单位,则判断为“单产业法人单位”,并在是否登记栏中标上“√”。如果有其他下级单位,则该法人单位判断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列出所属的在本乡镇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并在是否登记栏中标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主营二三产业、但经营农业生产的法人单位,一定要判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即使从形式上看,与其他产业是一个地点,也要将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单列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2)如果没有法人单位证书,则要询问“是否有上级法人单位?”。如果没有上级法人单位,则为未注册单位,标上“√”。如果有上级法人单位,则将本单位判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不在本乡镇时,标上“√”,由本普查区普查;上级法人单位在本乡镇时,标上“×”,并报告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由其上级法人单位组织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登记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以农业为主营行业。如果主营是二、三产业,则要将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范围划小,并限制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5.将已停业或没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用“×”标明,不作为普查对象。
6.填报《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对《单位摸底表》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十)与访问对象约定普查登记时间
召集普查对象开会或单独通知,向普查小区内所有需要普查登记的住户和单位宣讲农业普查有关情况,并约定访问登记时间。
如果熟悉家庭或单位情况的人不在,普查员应及时报告普查指导员,由农业普查小组在正式普查登记前设法通知。
1.通知该户留在本普查小区的人,事先与户主取得联系,使他们弄清每户应登记项目的情况,做好被调查准备。
2.对于普查登记这段时间暂时住在其它地方的住户,以及居住在本普查区以外城镇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户,要设法通知户主或被访问人按指定时间回本普查小区参加登记,或取得联系通过电话进行访问登记。
3.全家人口临时性外出暂不在本县、市,经多次上门无法找到的,可设法请熟悉该户情况的亲属或邻居代为回答。
4.单位有关人员应尽快通知单位法人或熟悉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统计等人员回本普查小区参加农业普查。特别是属于登记对象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应在登记之前向归属法人单位了解法人单位代码等有关情况。
(十一)清查摸底汇总结果的上报
各普查区必须在正式登记3天前将住户和单位清查摸底汇总结果上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逐级报告汇总结果。各省于入户登记前通过网络报告国务院农业
普查办公室(文件名为MD??.XLS。 ??为省码)。
附件1: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附件2: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附件3: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 附件4:单位摸底表
附件5: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附件6: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附件1: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名称:_____县(市、区)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普查区____普查小区
本地户 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户填写 是否经营本地户
从村集户籍 农、林、牧、本地户是从村集居住 体承包本地户全家外出主要原因 人数 渔业和农是否居住在否全家外序体承包
户主姓名 (人) 的其他人数 1 婚姻嫁娶 2 投亲靠友 林牧渔服城镇地域 出半年以号 的耕地
农业用 3 拆迁搬家 4 务工经商 务业 上 面积 (是=√) 地面积5 挂靠户口 6.其他
(亩) (是=√) (是=√)
(亩) 1
(1)
(2)
(3)
(4)
(5)
(6)
(7)
(8)
(9)
是否 普查 对象
(10) (11)
(12)
(13)
是否集体户
人口 (是=√)
户编号
备注
2 3 4
.
户数
注:
第5栏等于“0”,同时第6栏为空,不属于登记对象,在第10栏打“×”。因为该户属于既不住在本普查区,也不经营农业生产。 第5栏等于“0”,第6栏打“√”,同时第7栏为空,也不属于登记对象,在第10栏打“×”。因为该户虽然是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应该由该户居住的普查区进行登记。 第11栏打√,按集体户人口填报户3表。
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填写说明:
(1)户主姓名:户主是指本户实际决策人和主要收入来源人。与户口簿户主姓名不同时,在实际户主姓名后注明户口簿上户主姓名,方便与户籍记录核对。
(2)户籍人数:指本户户口簿上的人口数。只要有1个户籍人口,就是本地户,户籍人口等于“0”的,是外来户。子女已分家另过的,但户口簿仍在一起的,按分家后的户籍人口计算。女儿出嫁后户籍未迁出的,并且当前居住地在本普查区以外的,列为单独一户,并按全家外出处理;当前居住地在本普查区的,直接计算为新家庭的户籍人口,父母家不再将其列为户籍人口。有婚姻嫁娶使户籍人口与实际人口不一致的,在备注栏中注明,以便正确登记。
(3)本地户从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指本地户从本普查区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按在承包合同上记载的面积填写。外来户和集体户人口不必填写此栏。正式登记时,应向住户核实此数,已改为他用的耕地面积应该扣除。需要填写户1表的外来户,虽然在摸底时可以不必填写本栏,但在正式登记时,也应按在普查区居住的人口数,在户1表相应位置上填写在老家即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
(4)本地户从村集体承包的其他农业用地面积:指从本地户从本普查区村集体承包的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面积总数。 (5)居住人数:指在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人口以及常住在本户的人口。摸底时,临时外出的应算居住人数。外来户只计算普查时点居住的人口。居住人口等于“0”,说明本户全家外出,或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
(6)是否是否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本户是否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中的一种或几种,在此栏内打√。注意不要遗漏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户。
(7)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户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户是居住人数等于“0”的户,其中有一部份是全家外出的本地户,有一部分是外来经营农业生产的户。在有可能居住在城镇地域的户上打√。
(8)本地户是否全家外出半年以上:指外出时间最短的一个人离开本普查区是否半年以上。
(9)本地户全家外出主要原因:按最主要的原因填写。婚姻嫁娶是指由于结婚、出嫁等原因离开本普查区。投亲靠友是指由于年老等原因到在其他普查区的亲友处居住。拆迁搬家是指全家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离开本普查区居住。务工经商是指全家由于外出打工或经营离开本普查区居住,投靠亲友并在外打工或经营的,也划入务工经商。 挂靠户口是指全家从来没有在本普查区居住过,仅仅将户口挂靠在本普查区。无法划入上述几类原因的为其他。
(10)是否普查对象:找出不需要登记的人口,并在本栏中打“×”。不需要登记的人口有两类:
一是第5栏等于“0”,同时第6栏为空,不属于登记对象,在第10栏打“×”。因为该户属于既不住在本普查区,也不经营农业生产。 二是第5栏等于“0”,第6栏打“√”,同时第7栏为空,也不属于登记对象,在第10栏打×。因为该户虽然是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应该由该户居住的普查区进行登记。
(11)是否集体户人口: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按集体户人口填报户3表。居住在集体宿舍中、在本普查区没有其他住处的、不经营农业的本地人口,也按集体户人口填报户3表。
(12)户编号:摸底完成后,属于登记对象的家庭户按顺序从1号开始编号。集体户从801开始编号。住在宿舍区的人口,一个单位为一个集体户,散居的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一个普查小区为一个集体户。户编号也可以在住户普查表登记完成后编列,户编号在一个普查小区内要保证不重、不漏。所有的家庭户的户编号不能跳码。所有集体户的户编码也不能跳码。。
(13)备注:可以列门牌号、访问时间,注明一些需要加以注意的信息。备注栏也可以进行扩展,以便加注一些有利于正式登记时搞准数据的重要信息,如村里记录的各户宅基地面积、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人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村集体经济分红金额,本户外出从业人数等等。
附件2: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名称:_____县(区、市)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普查区____普查小区
是否经营经营农、
经营其
林、牧、渔是否受雇6户籍 居住 经营耕
序他农业
业和农林户主姓名 人数 人数 地面积个月以上的
号 用地面
牧渔服务(人) (人) (亩) 农业雇工
积(亩)
业
(是=√)
1
(1)
(2)
(3)
(4)
(5)
(6)
(7)
(8)
是否 普查 对象 (9)
(10)
(11)
(12)
是否集体户
人口 (是=√)
户编号
备注
是否居住在其他城镇地
域 (是=√)
2 3 4
.
户数
注:
第6栏、第7栏为空,不属于登记对象,在第9栏打“×”。因为该户属于既不经营农业生产、也不是农业雇工。
第3栏等于“0”,第6栏打“√”,同时第8栏为空,也不属于登记对象,在第9栏打“×”。因为该户虽然是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农村地域,应该由该户居住的普查区进行登记。
第3栏大于0、第6栏为空、第7栏打√,按集体户人口填报户3表,表明是居住在本普查区、不经营农业的农业雇工。
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填写说明:
经营耕地面积:是指本户实际经营的耕地面积。包括租入、包入、转入面积,不包括租出、包出、转出面积。 是否受雇6个月以上的农业雇工:是指本户(人)是否是本普查区农业生产经营户的外雇农业从业人员,并且2006
年受雇时间在6个月以上。
附件3: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
在摸底表中的序号
从村集体从村集体承目前居全家外出
投亲
拆迁 搬家
务工 经商
靠挂 户口
按外出原因分人口数
其他 (人) (12)
全家外承包经营包经营的其住在城半年以上婚姻 出人数 的耕地面他农业用地镇地域(人) (2)
积(亩) (3)
面积(亩) (4)
人数(人) (5)
人数 嫁娶 靠友 (人) (人) (人) (6)
(7)
(8)
(人) (9)
(人) (10)
(人) (11)
(1) 人口 合计 户数 计数
注:本表根据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过录
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填写说明:
1.在住户摸底表中,当一个户的户籍人口大于0,居住人口等于0时,将户籍人口数过录到第2栏“全家外出人口”中,将“从村集体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从村集体承包经营的其他农业用地面积”分别过录到第3栏、第4栏中。
2.当摸底表“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域”栏中打“√”时,将全家外出人口数过录到第5栏“目前居住在城镇地域人数”中。
3.当摸底表“是否外出半年以上”栏中就是打√时,将全家外出人口数过录到第6栏“全家外出半年以上人数”。
4.按外出原因分人口数:当外出原因是“1”,即“婚姻嫁娶”时,将全家外出人口数过录到第(5)栏中。外出原因是“2”,即“投亲靠友”时,将全家外出人口数过录到第(6)栏中。其余类推。
附件4:单位摸底表
名称:____县____普查区________普查小区 答案为是,请打√
3.是否有法人单位证书?
有→4.是否有二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按单独
1.是否 2.是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姓名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否主营农业?
的单位参加普查。是否有其他下级单位?
有 (此单位为 多产业法人单位本部)
(1)
单位个数
(2)
(3)
(4)
.
(5)
5.在本乡镇的 农业产业活动 单位个数
(6)
没有 (此单位为 单产业法人单位)
(7)
没有→ 4.是否有上级法人单位?
有 (该单位为
5.上级法
没有 (该单位为未注册单位)
是否 普查对象
多产业法人人单位是单位分支机否在本乡
构) (8)
镇?
(9)
(10)
(11)
注:表中第(6)栏为数字,其他栏打“√”。主营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必须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并划出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第(5)栏、第(7)栏、第(10)栏单位个数相加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法人单位个数”。 第(6)和第(8)单位个数相加,再减去第(9)栏单位个数,则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单位摸底表填报说明:
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有注册登记名称的,按注册登记的名称填写。
负责人姓名:按法人证书、产业活动单位证书、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填写。没有注册的单位按实际或主要负责人填写。 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指单位是否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面积在0.1亩及以上。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牲畜1头及以上。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20只及以上。 2006年全年出售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对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收入在500元以上或事业性单位农林牧渔服务支出在500元以上。 对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直接在第11栏中打“×”。
是否主营农业:指在本单位中,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是否属于最重要的行业。重要程度可以按资产、收入、主要产品判断。如一个农场,将全部土地出租承包给农户经营、以收取租金和承包费为主要收入来源,仍可以定为主营农业的单位,因为其最重要的资产是农业用地。
是否有法人单位证书:指本单位是否有关部门正式核发的法人单位证书。此问题在“是否主营农业”之后询问。
有→是否有二级法人单位:指对有法人单位证书的单位,要询问是否有二级法人单位。如果有二级法人,普查员要向该单位说明二级法人单
独参加普查,所有情况不包括在本单位内。
是否有其他下级单位:指对有法人单位证书的单位,再询问是否有下级产业活动单位。
有(该单位为多产业法人单位):指有法人证书、又有下级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应确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特别要注意,从事农业,但主营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必须看作有下级产业活动单位,并且要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从事农业的多产业法人单位是登记对象。
在本乡镇的农业产业活动个数:指座落在本乡镇的下级产业活动单位个数。特别要注意,从事农业的单位本部也要计算为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和其在本乡镇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是登记对象。
没有(该单位为单产业法人单位):指有法人证书,但没有下级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应确定为单产业法人单位。单产业法人单位是登记对象。 没有→是否有上级法人单位:指对没有法人证书的单位,再询问是否有上级法人单位。
有(该单位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指没有法人证书、但有上级法人单位的,是多产业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上级法人单位是否在本乡镇:指向多产业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询问其上级法人单位是否座落在本乡镇。上级法人不在本乡镇的,是登记对象。 没有(该单位是未注册单位):指没有法人证书,也没有上级法人单位的,是未注册单位。未注册单位必须是主营农业。不主营农业的,要划小单位,
划小后,在“是否主营农业”一栏内打“√”。未注册单位是登记对象。
是否普查对象:在上面指出的普查对象的相应栏内打“√”。
附件5: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编码:
名称:__县____普查区________普查小区
指标
1.登记对象 户数 居住人口数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户 户数 居住人口数 其中:集体户 户数 居住人口数 2.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户数
单位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数量
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也不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 户 农业生产经营户,但居住在本普查区之外农村地域
户
附件6: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编码:
名称:__县____普查区
1.普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 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2.不属于普查对象 没有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
个数
法人单位在本乡镇的多产业法人单位分支机构
六、农业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农业普查登记、复查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农业普查小组的组织下,由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乡级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人员进行。
(三)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对没有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普查登记和复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对乡镇情况、乡镇政府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以及驻地不在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普查登记和复查。农业普查小组负责普查区内的住户和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实地普查登记和复查。
(四) 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应在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内完成。
(五)普查登记的准备
1.普查登记前,由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按照《清查摸底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清查摸底工作,识别普查登记对象,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好《住户摸底表》和《单位摸底表》,填报完成《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2.制订登记计划,安排好住户、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时间、顺序。
3.召集住户户主、单位负责人或被访问人开会,宣传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和方法,讲解普查项目,要求他们做好调查准备。
(六)普查登记注意事项
1.普查员入户应注意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佩带普查员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说话和气,有礼貌。当普查对象对登记项目不理解时,要耐心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2.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小区示意图》、《住户摸底表》或《单位摸底表》,按照事先安排的登记时间、顺序逐一进行普查登记。每登记完一个住户或单位,都应在摸底表的备注栏中相应位置划“√”以防出现重登和漏登。如遇摸底资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认真核查,据实登记。
3.现场登记记录必须先填写在相应预填位置上,不要污损普查表光电录入格,每张普查表审核合格后,再抄录到光电录入格中。
4.普查表填写和抄录必须使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钢笔、铅笔、园珠笔和橡皮等(防止铅粉、油墨或橡皮碎屑污染光电录入机)。书写
必须清楚规范,有可选答案的,根据实际情况圈填。没有可选答案的指标用阿拉伯数字据实填写。
5.普查员在现场登记的开始阶段,要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为使普查员熟悉普查内容,在现场登记的第一天,指导员要带领普查员一起入户登记5-10户,根据调查情况,集中讨论,统一认识,然后普查员回到各自的普查小区,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6.普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普查表填写规范和指标解释的规定,对每个被访问户户主、单位负责人或被访问人,逐项进行询问,据实填报。需要计算的项目要细致计算,严防粗枝大叶,对与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不一致的细项要认真核实,再进行登记。
7.普查员每填完一个单位,都要将耕地、家庭成员等重要指标向被访问人宣读填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访问人和普查员在普查表上签名,同时写上访问日期。
8.对于普查标准登记期间内经多次确认,确实不在普查小区的登记对象,其普查登记工作可由其亲属或邻居代替。
9.普查员在访问完一个住户后,要根据登记情况,在每张普查表中填写本户有几张表,本表第几张。
10.行政村表的人口情况部分需要根据派出所户籍统计数和摸底结果进行填写。
11.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要负责对全乡镇内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编号,并填入单位普查表相应位置。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单位编号,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编填。
(七)复查工作
在相关农业普查办公室特别是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领导下,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及时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复查。
1.复查的重点内容
(1)所有应登记住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遗漏或重复。特别要弄清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登记对象、以及外来人口是否有遗漏。
(2)人口与就业情况各部分指标的应登记人口有否遗漏。不应登记人口是否错填。
(3)耕地与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登记范围是否准确。
(4)普查表每个项目有无错圈、漏圈、错登、漏登及各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是否符合实际。
(5)普查小区内住户编号是否重码、漏码、跳码。最后一个家庭户的户编号和第一个集体户的户编号之间的空档不算跳码。
2.复查办法
复查主要采取自查、互查、议查三种方式进行,复查中发现的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1)自查。普查员各自负责登记的普查表,按照审核要点逐表逐项地审查。自查可以与登记工作同时进行,普查员将当天登记的普查表进行检查,发现疑问再次入户(单位)核对,并据实更正。
(2)互查。普查员将普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按专项分为若干组,根据审核要点进行专项检查。互查中发现有差错和疑问,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核实,或统一组织再次入户核对,并据实更正。
(3)议查。由农业普查小组组织召开基层干部或其它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议查登记的质量、登记对象的重漏等问题。对议查中发现的差错应进一步核对,并据实更正。
3.复查完成后,普查指导员要组织普查员准确填写住户普查表普查小区封面,并及时按普查小区装袋。负责装袋人员要负责检查住户普查表普查小区封面是否填写完整,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的地址码是否填写完整。
(七)普查资料的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及其他普查工作人员,要注意对普查资料的保密。普查中群众回答的有关情况,除工作需要外,不许随便谈论或扩散。
七、地址码编码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条款,特制订本细则。 (二)编制农业普查单位地址代码,是实现信息转换的重要手段,是为了满足农业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管理维护的需要,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地址码编码工作。
(三)地址编码。地址编码是指农业普查各单位或住户所在省、地、县、乡、普查区或普查小区的所有编码。其中,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编码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行政区划代码。对于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统计局已经严格按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和《关于对统计上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管理规定的问题解答》(国统字[2002]18号)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下至村委会(居委会)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该代码库的名称为“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
(四)普查区编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区,是以村委会或居委会所辖区域为单位,其编码为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区划代码。普查区的编码直接使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
(五)普查小区编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区下设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编码在普查区编码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具体方法是在“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基础上再增加2位码段,取值为01-99。本编码需要各地农业普查办公室在划分普查小区的基础上负责编制。
普查小区编码的具体结构: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
1.第一段编码为6位,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标准代码。
2.第二段和第三段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原则,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其中,第二段编码长度为3位,代表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区划。第三段编码长度为3位,代表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区划代码。前三段编码共12位,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普查区的代码。
3.第四段编码长度2位,其编码一般按自然顺序编码。全部编码为14位,代表普查小区的编码。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法、农垦、林
业系统等独立组织农业普查的部门,其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编码参照本编码方法执行。
(七) 地址库编写及上报 1.2006年10月1日前各省上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区地址库》。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区地址库以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为基础制定。在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基础上,增加3个指标,一是“是否属于农业普查中的农村范围(是为1,否为0)”,二是“预计户数”,三是“其中:预计外来户数”。农村普查区预计户数按户籍户数加上预计外来户数填写,外来户数可按外来人口除2填写。城镇普查区预计户数为农业生产经营户户数,不填写“预计外来户数”。
在12位行政区域代码库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组织农业普查,各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应该收集本省地域内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单位名单,并由省统计局负责“县以下行政区划编码”的部门统一编码,再提供给农业普查办公室使用,并收集加农业普查办公室不直接对12位行政区划进行编码。
经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同意后,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可将400-599之间的普查区代码按从小到大的顺序给予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辖地之外、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有单独辖地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农、林、牧、渔场。其中,400—499标识相当于居委会的区域,500—599标识相当于村委会的区域。
所有普查区均应包括在普查区地址库中。 文件名和格式如下: Q??(省码).xls
地址码(12位) 330000000000 330200000000 330282000000 330282104000 330282104201 330282104202
…
30 34 34
城乡属性 标识代码
地名 浙江省 宁波市 慈溪市 掌起镇 长溪村委会 五姓点村委会
是否农业普查中的农村范围
1 1 预计户数 560 732
其中:预计外来户数
50 60
注:表中数据仅作为方案举例使用。
2.2006年11月15日前各省上报分普查小区地址库。分普查小
区的地址库是在分普查区地址库的基础上编制。文件名和格式如下:
XQ??(省码).xls
行政区划代码 330000000000 330200000000 330282000000 330282104000 330282104201 330282104201 330282104201
… 330282104202 330282104202
…
01 02 … 01
普查小区码
城乡属性 标识代码 30 34 34
地名 浙江省 宁波市 慈溪市 掌起镇 长溪村委会 第1普查小区 第2普查小区 …
五姓点村委会 罗家普查小区
是否农业普查中的农村范围
1 1
统计上城乡划分的城乡类型
1 1
附件1: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为统一、规范地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满足建立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行政区划编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数字,分为三段。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
第一段的6位代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
第二段的3位代码按照国家标准GB10114-88《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编制。其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其中的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
1.001—099表示街道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100—199表示镇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200—399表示乡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代码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四)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办法 (一)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和管理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9〕105号),统计上所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
如果当地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定期编制的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在能够保证并满足统计部门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为了统一,统计局可直接采用该代码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及管理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
(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凡组织各项国家统计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等)需要使用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必须使用按照本代码编制规则统一组织制定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维护和更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按1999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与当地民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2.县以下行政区划单位若只是更名,而未改变建制时,可以只更改行政区划的名称,其代码仍保持不变。
3.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表示的行政区划若撤销或改变建制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行政区划,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若有变更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一段应作相应改变。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政企合一单位的问题
按照《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的规定,本代码编制规则所指的政企合一单位是在街道及镇、乡地域范围以外,集企业与政府管理职能于一身的独立单位(即一个由于国家标准对政企合一单位的规定未作修改,各地可按照本代码编制规则保留的对政企合一单位的码段,给符合上述条件的政企合一单位(如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区等),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分配相当于街道、镇、乡一级的代码。
(二)关于“开发区”的编码问题
鉴于各种“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不是实际的行政区划,因此,各类“开发区”均不编制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开发区”中的县以下行政区划,可依据“开发区”范围内的街道、镇、乡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制编制代码。
(三)关于“未批镇”的问题
凡是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以“镇”命名的乡级区域(即未批镇),不属于镇的编码范围,仍按“乡”的代码编制其行政区划代码。
(四)关于直辖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编码问题
对有些镇改为县级市后,暂时没有设下属镇,而是直辖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空缺的镇的代码统一填写“198”,其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仍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需规范“198”的汉字名称)。
(五)关于乡镇直接管辖村民小组的编码问题
对于乡镇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空缺的村民委员会的代码填“398”(需规范“398”的汉字名称)。
附件2:关于对统计上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管理规定的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答:近年来,我国行政区划的变动非常频繁,及时反映行政建制的变动情况,更新区划代码,对于顺利地开展统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99年9月国家统计局制发了《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统一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强对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与维护,提高统计信息编码的规范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几年的试运行,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和代码更新工作已步入正轨,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工作也基本完成。为了保证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加强对统计上行政区划代码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库的功能,实现统计资料的资源共享,国家统计局在认真总结《暂行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和颁发了《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2002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
二、《规定》中为何要区别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
答:这与我国行政区划的管理模式相一致。国家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只负责县及县以上行政建制的审批和行政区划的赋码工作。对县以下的行政建制及代码,国家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只制定国家标准,而不具体负责审批和赋码。国家统计局对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原则是: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县以下行政区划的编码规则,具体编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计局自行完成。在《规定》中,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如何进行编制、使用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三、《规定》第四条中的定期公布制度是否也适用于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答:是的,这部分代码也应当定期公布。从近几年行政建制的情况来看,县以下行政建制变化最快、也最频繁,因此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也应随行政建制的变化及时更新。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文)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和维护,并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作法,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变更情况进行定期公布,并实现网上查询。这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协调。
四、行政区划代码都要按12位编制吗?
答:是的,入库代码一律按12位列置,每一层次的行政区划都要编制相应的代码,不足12位的代码段用0补齐,代码对应的地址名称用简称。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的代码及名称应为:“110101000000,东城区”;而不是:“110101,北京市东城区”。请参照以下模拟举例:
110000000000,北京市 110100000000,市辖区 110101000000,东城区 110101001000,第一街道 110101001001,第一居委会 110101001002,第二居委会 110101002000,第二街道 110101002001,第一居委会 110101002002,第二居委会 110102000000,西城区
五、某开发区为县级政企合一单位,其行政区划代码应如何编制?
答:县级政企合一单位并非国家民政部批准的行政建制,因此不能单独赋予县一级的标准行政区划代码。这样的单位一般都有下属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编制代码时,应以所在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分别给其下属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编制行政区划代码。为得到这部分地区的统计资料,对此类政企合一单位进行统计数据汇总时可做相应处理。
六、对行政区划中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应如何编码
答:《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文)中具体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编码范围,但对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如何编制代码未作明确规定。鉴于多数省市的作法,对这部分区域可按其相邻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码编制。对实在无法归入相邻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区域(或单位),特补充规定:可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制代码。其中,400—499标识相当于居委会的区域,500—599标识相当于村委会的区域。
七、关于行政区划代码上报文件的格式有何具体要求?
答:行政区划代码一律用文本文件的形式上报,文件名为“dzm??.txt”,其中“??”表示省码。文件内容包括12位地址代码
及相应的地址名称,中间用逗号分隔。
八、普查表管理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表的印发 1.印刷方式
农业普查表各表表式和版式,由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省、自治区、自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安排印发。所用纸张须经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审定备案。
少数民族地区在印制表格、填写说明及实施规则等普查资料时,可增加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2.印发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对各种普查表的调查单位数进行估计和摸底,以确定各类普查表的印刷和需求数量。普查表的印发要保证普查登记使用,并留有一定的富余。一般应按各种普查表普查对象数量的1.3倍分发。由于每户超过7人的住户需要追加户1表,因此户1表需要按住户数量的1.5倍左右分发。7人以上户比重超过20%的地区,户1表数量还需相应增加。
3.分发方式
采用逐级分发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分发到县、市,县、市分发到乡镇,乡镇分发到普查区,由普查区分发到普查小区。
(三)普查表的装袋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录入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普查表,在填写、审核、抄录、手工汇总、光电录入等过程中,严格防止散失、破损、污秽和折皱。
2. 普查登记结束后,要将普查表整理装袋。装袋人员要确保每一张普查表有地址码和顺序码。
《住户普查表》先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装袋,上报到普查区后,住户普查表再以普查区为单位统一装入用透明塑料薄膜制成的软包装袋。一般的普查区装一袋,特大的普查区可均匀地分装两袋,袋内应加一单独封面,写明该普查区材料之一、之二。同一普查小区的普查表必须装在一个袋内。
《单位普查表》以乡镇为单位装袋。 《行政村普查表》以乡镇为单位装袋。 《乡镇普查表》以县为单位装袋。 每袋在手工汇总结束后必须加装封面,其中住户普查表普查小区
封面格式见普查表表式。其他封面见附件1。封面需注明袋内普查表名称、张数。软包装袋的规格由各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
3. 普查表装袋前,必须对普查表进行清点、检查。如发现缺页,须查找齐全。无法找回的要重新登记,以确保资料完整无缺。对折皱、破损和严重污秽而难以辨认的普查表,要另换新表誊清,并认真校对无误。
4.负责《单位普查表》装袋的县(市、区、旗)、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人员,必须要认真清查表数,并确认单位顺序码已编填完毕。
(四)普查表的装箱
普查资料集中到乡镇后,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集中装箱。包装箱的规格由各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不同普查表的装箱要按以下规定进行:
1.住户普查表以乡镇为单位装箱。 2.其它表先以乡镇为单位混合装箱,然后以县为单位按普查表的种类分别装箱。
3.包装箱材料要具有一定的强度和防潮、防雨等性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制作。
4.制作包装箱时,包装箱的四面(或两面)均要选用不怕雨淋的油墨统一印刷标志(示意图见附件2)。标志内容要用不怕雨淋的油墨填写。
5.每个包装箱均要附有农业普查登记表交接清单(见附件3)。 6.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发运单位和接收单位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五)普查资料的交接和运送
1.普查资料在各级传递、运送过程中,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以明责任。在交接中,接收人如发现资料有遗失、污损、包装不合格等问题时,应责成移交人进行追查,并拒绝签收。
(1)在县以下各级交接时,农业普查登记表交接单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一份,装箱一份;在县以上各级(包括地区电子计算站)相互交接时,农业普查登记表交接单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地区计算站一份。
(2)普查资料在运送中,要有专人负责押运。有条件的地区应由专车、专船运送。运送过程中须加盖防雨布,以免雨淋受潮损坏。
(3)各县、市在普查登记等工作结束后,将资料暂存县、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临时资料库。临时资料库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数据录入结束后,将资料存放在地、市、州、盟农业普查办公室资料库,存放期限至2008年底。
(六)对普查资料库的要求
各地、市、州、盟农业普查办公室,应于2006年12月以前准备好资料库,特别要注意防火、防潮、防雨、防震、通风等措施的落实。
附件1: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资料袋封面示意图
附件2:包装箱标志示意图
附件3:普查登记资料交接单
附件1: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资料袋封面示意图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县(市、区、旗)_____乡(镇、街道)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资料
本袋共有:
单位普查表: ____张
行政村普查表:____张
乡镇普查表: ____张
负责人姓名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 装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包装箱标志示意图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资料
(普查表名称)
乡(镇、街道)名称
地址码————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县(市、区、旗)
本乡镇共装_____箱 第_____箱 内装_____袋
第_________普查区至第________普查区
附件3: 普查登记资料交接单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资料交接单
_____县(市、区、旗) ______乡(镇、街道)
普查
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名称
表 代码
**普查区(乡、镇、县、市) **普查小区(普查区、乡、镇)
移交人:
袋数
张数
代码:
普查表和包装袋情况
封面是否填写完备
有无污损、折皱的页码
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接收人: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凡普查表和包装袋三项情况检查合格的方可移交,不合格的应拒收
2.检查结果“是”划“√”,“否”者划“×”。“有无污损、折皱的页码”填“有”、“无”
3.在数据录入结束后,将资料送上级数据库时,结交单可自行设计。
九、普查资料手工汇总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工汇总工作包括手工过录、汇总、填写汇总表等工作。
(三)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手工汇总表共5类(详见附件1): 1.全家外出情况手工汇总表(农村普查区填报) (1)农村地域户籍户数和人数(派出所户籍统计数)。 全家外出的户数及其中的人数,从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和其他农业用地面积。
(2)全家外出居住在城镇地域的户数和其中的人数。 全家外出半年以上的户数及其中的人数。 按外出原因分的全家外出户数和人数。 数据来源: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 2.住户情况手工汇总表
(1)普查时点居住在农村地域的家庭户数和人数,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户户数和人数,外来户户数和人数。
数据来源:家庭户手工汇总过录表
(2)集体户户数和人数,以及集体户中的外来人口数。 数据来源:直接根据户3表计数。
(3)普查时点居住在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户数和人口数。 数据来源:家庭户手工汇总过录表 3.单位情况手工汇总表
(1)主营农业的法人单位个数,其中主营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个数。
(2)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其中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3)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从业人员数。 数据来源:法人单位手工汇总过录表和产业活动单位手工汇总过录表
4.行政村情况手工汇总表,包括行政村个数,通电、通路、通电话、能收看电视节目的村个数。
5.乡镇情况手工汇总表,包括乡镇个数,行政区域面积,村民委员会个数,居民委员会个数,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个数,年末户籍人口数和外来人口数。
(四)在填写手工汇总表前,必须进行各表的手工过录工作。过录
表格式详见附件2。完成最基层一级的手工汇总后,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尽量采用微机录入和汇总。
(五)手工汇总工作必须在普查表登记复查完毕后进行。
汇总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人员、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人员要认真清点相应的普查表。
(六)手工汇总单位共分六级,各级汇总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手工汇总表的上报任务。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在3月20日以前完成手工汇总并上报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在4月10日以前完成汇总并上报国务院审批,发表公报。省级以下手工汇总单位的上报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
各级向上一级报送手工汇总表时,要正式备函,列清表名、页数,以免丢失。同时,要尽量通过网络上报电子格式文件。
(七)手工汇总采用逐级汇总的方式。
《全家外出情况手工汇总表》和《住户情况手工汇总表》从普查小区开始起报;《单位情况手工汇总表》和《行政村情况手工汇总表》从乡镇开始起报。《乡镇手工汇总表》从县级开始起报。
各级汇总单位的汇总表,在报送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同时要留底备查。
(八)手工汇总工作前,要逐级对手工汇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自己的任务,熟悉手工汇总表各统计指标的含义,学会各种统计汇总方法,掌握各种普查表封面和每张手工汇总表的填写方法以及审核方法。
(九)农业普查小组的手工汇总工作。 农业普查小组手工汇总方法:
1.首先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先按普查小区逐户填写手工过录表(参考表式见附件2),填写过录表时,可直接填写数字。一般由两个普查员为一组进行过录,一人清点,一人记数。
2.填写过录表后计算出总计数,然后填写手工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填入住户普查表普查小区封面和其他普查登记资料封面。
3.手工汇总完毕后,要进行复核和逻辑检查,检查有无计算误差,各表之间数字是否矛盾。
4.汇总工作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发现错误,一定要查明原因,据实更正,不得任意调整平衡。
5.每张手工汇总表统计完毕后,除负责汇总工作的普查员认真进行自查核对外,普查指导员要进行复审。然后由普查员、指导员签
名上报。
(十)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手工汇总工作。
1.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有一名副主任负责组织手工汇总工作,要配备有经验的统计人员参加。
2.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除对各下级普查单位上报的手工汇总表进行汇总外,还要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登记的普查表进行手工过录和汇总。
3.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对下级普查单位进行检查和指导,以利于准确、及时地完成手工汇总任务。要对下级汇总单位交来的手工汇总表进行复审、验收,审查无误后方可进行汇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下级单位派人到上级汇总单位送表,并参加会审汇总。
附件1: 手工汇总表表式
附件2: 手工汇总过录表表式 附件3: 手工汇总表填写说明
附件1: 手工汇总表表式
1.全家外出情况手工汇总表(农村普查区填报)
普查区名称______ 编码:
一、户籍在本普查区的住户和人口情况 户籍户数 户籍人口 二、全家外出 其中:
全家外出居住在城镇地域 全家外出半年以上
三、全家外出按原因分 婚姻嫁娶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从村集体承包的耕地面积 从村集体承包的其他农业用地面积
户数 人数 户数 人数
计量单位 1
户 人 户 人 亩 亩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普查小区
2
3
合计
投亲靠友
拆迁搬家
务工经商
挂靠户口
其他 普查员(签名) 录入员(签名)
普查指导员(签名) 录入负责人(签名)
注:本表根据清查摸底《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进行汇总。户籍在本普查区的户数和人数按派出所的统计数填写。
2.住户情况手工汇总表
普查区名称______ 编码:
一、年末居住住户和人口情况
(农村普查区填写)
1.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家庭户户数
填表人口数
其中:外来户户数 填表人口数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户户数 填表人口数 2.集体户户数 人口数
其中:外来人口数
二、全家居住在城镇地域,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的住户情况
(农村普查区和城镇普查区填写) 住户数 填表人口数 普查员(签名) 录入员(签名)
注:其他级别汇总表参照此表。
户 人
计量 单位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人
第一普
第二普
查小区 查小区
…
普查指导员(签名) 录入负责人(签名)
3.单位情况手工汇总表
单位:
一、主营农业的法人单位个数
其中:主营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个数
二、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其中:农林牧渔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数 1.单产业法人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数 2.多产业法人单位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数 填表人 (签名) 录入员(签名)
计量 单位 个 个 个 个 人 人 人
(下级汇总单位) 1
2
3
合计
负责人(签名) 录入负责人(签名)
注:如果单位为县,则下级汇总单位为乡镇。以此类推。
4.行政村情况手工汇总表
单位:
计量
行政村个数
其中:通电
通电话 能收看电视节目 通路
单位 个 个 个 个 个
1
(下级汇总单位)
2
3
合计
注:如果单位为乡镇,则下级汇总单位为普查区。以此类推。
通电:只要有一个自然村通电,则行政村视为通电。以此类推。
5.乡镇情况手工汇总表
单位:
1.乡镇个数 2.行政区域面积 3.村委会个数 4.居委会个数
5.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个数 6.全乡镇户籍人口数 7.全乡镇外来人口数
1
(下级汇总单位) 2
3
合计
注:如果单位为县,则下级汇总单位为乡镇。以此类推。
附件2: 手工汇总过录表式
1.家庭户手工汇总过录表
__县(市、区、旗)__乡(镇、街道)__普查区__普查小区
本户有人在本普查区居住(此栏只由农村普查小区填写)
如果是外
户 编号
本户填表人数 本户是否
(人)
外来户
是否农业来户,请将生产经营第(1)栏人户 (3)
口数过录到此栏(人)
1 2 3 4 5 6 7 人数合计 户数计数
(1)
(2)
(4)
如果是农业生产经营户,请将第(1)栏人口数过录到此栏(人)
(5)
(6)
在城镇地域居住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本户 人数 (人)
家庭户手工汇总过录表填报说明:
外来户:本户全部人口户籍不在本普查区,即R6全部选填2和2以上。 农业生产经营户:是至少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中的一种,即H51选填1-5的户。
居住在城镇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对于农村普查区来说,是指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城镇地域的户。即R4全部为“2”。对于城镇普查区来说,是指在本普查区登记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户。
2.法人单位手工汇总过录表
__县(市、区、旗)__乡(镇、街道)
单位编码
是否单产业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
合计人数 单位个数
是否主
其中:是否主
单产业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
年末从业人员数(人)
营农业 营农林牧渔
服务业
法人单位手工汇总过录表填报说明: 本表根据单1表过录。
是否单产业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指D16选填“1”或“3”的单位。 是否主营农业:指D15选填“1”的法人单位。
其中:是否主营农林牧渔服务业:指主营农业的法人单位中,经营的主要农业类别为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即D15选填“1”,同时D9选填“5”。
单产业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数(人):当法人单位为单产业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时,将年末从业人员填入该栏。即单1表D16选填“1”或“3”的单位,将单1表反面的D26的数据填入该栏。
注意:在手工汇总时,可以再次对单位性质进行检查。单产业法人单位必须主营农业。反过来说,主营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必定是多产业法人单位。
3.产业活动单位手工汇总过录表
__县(区、市、旗)__乡镇(街道)
是否从事 农林牧渔服务业
合计人数 单位个数
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年末从业人员数(人)
产业活动单位手工汇总过录表填报说明: 本表根据单2表过录。
是否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指经营的主要农业类别为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即D84选填“5”的产业活动单位。
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年末从业人员(人):将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年末从业人数,即D90的数据填入该栏。
附件3:手工汇总表填写说明
一、填写单位,按地址码本的单位名称填写。地址码本所列的单位,一定要做为一级汇总单位。地址码本没有列的单位,不能作为单独的一级汇总单位。
二、下一级汇总单位
(一)村民委员会汇总时,填写所属普查小区的名称。 (二)乡镇汇总时,填写所属普查区汇总单位的名称。 (三)县、市汇总时,填写乡镇汇总单位的名称。 (四)地区汇总时,填写县、市汇总单位的名称。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时,填写地区和县、市汇总单位的名称。
三、汇总表的填写
(一)下级汇总单位按地址码顺序排列。
(二)各下级汇总单位项目数相加,要与合计数一致。
十、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农业普查的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于农业普查的全过程。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充分重视每一个环节,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周密安排普查任务,精心选聘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普查人员,认真组织各级培训,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广大普查对象参与配合农业普查工作,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充分做好清查摸底,想方设法抓好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认真仔细做好数据抄录、手工汇总、资料整理和交接工作,彻底杜绝各种可能的干预,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
(三)农业普查实行各阶段工作质量的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资料,在验收时不予通过,应由被验收单位重新组织人员复核,将差错据实更正后,再次进行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四)质量控制和验收的组织领导
1.农业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在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地区、县三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和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设立质量检查组,负责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各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质量的负责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是农业普查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工作的执行人。
3.省、地区、县三级质量检查组,除设少量专职人员外,应吸收农业普查办公室各业务组人员作为兼职成员。农业普查办公室各主管副主任及其分管的业务组,是其分管业务的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工作执行人。
4.乡镇质量检查组应以熟练掌握农业普查业务的专职人员和各业务组人员组成,一般以每二至四个普查区配备一名为宜,质量检查组的成员不应兼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5.各级质量检查组在清查摸底、登记复查、手工汇总期间,应建立值班制度,确保基层普查人员能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五)各级质量检查组的工作职责
1.省、地区、县三级质量检查组的工作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各阶段工作质量指标的数据,及时向农业普查办公室领导反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保证农业普查质量的措施意见。
(2)通过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检查各阶段工作质量,
发现问题要及时总结与通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3) 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培训期间,省、地两级质量检查组要巡回检查各县的培训情况,确保培训按规定进行。
(4)在地址编码阶段,地级质量检查组负责县级地址编码阶段的验收工作(验收方法见附件1)。省级质量检查组应在每个地区中至少抽选并参加两个县的验收。
(5)在清查摸底、登记、抄录、手工汇总阶段,各级质量检查组应从每个下级普查单位中至少选择一个普查区,派人深入到基层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情况,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对出现差错较多的普查员,及时与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各级需派人参加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对各普查区普查登记阶段的质量验收工作。省、地级质量检查组在每个下级普查单位中至少抽选并参加一个乡镇的验收工作。县级质量检查组应有重点地参加二分之一的乡镇的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报告。
(7)逐级汇总并上报“农业普查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报上一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一份由本地留存。地级质量检查组应在2月28日以前完成验收表汇总和上报,省级质量检查组应在3月15日以前完成验收表汇总和上报。
(8)在省级质量检查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地级质量检查组负责解答在数据录入、编辑、制表阶段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9)省级质量检查组要经常与省级计算中心(站)沟通情况,对数据录入、编辑、制表中现的问题,要充分协商,密切合作,及时解决,如有不同意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以免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
2.乡镇质量检查组的工作职责
(1)直接接受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发现差错随时纠正,不把误差带入下一工作阶段。
(2)掌握每一个普查区各个工作阶段的质量情况,及时向农业普查办公室领导反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的解决措施。
(3)质量检查组的每名成员负责二至四个普查区的质量检查工作。
(4)负责对各普查区的摸底、登记、抄录、手工汇总等阶段的质量验收。
(5)各阶段质量检查重点 ①摸底阶段
质量检查员应巡回到各个普查小区,检查普查员的摸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通过向村委会了解情况、召开熟悉当地情况居民的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了解每个普查小区年内全家外出户数和人口,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的住户和人口等情况,以便对普查员编制的《住户摸底表》进行检查;通过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普查小区示意图》是否完整。
另外,质量检查员还应检查普查员是否按规定对其负责的调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工作,是否正确编制了《单位摸底表》。
②登记阶段
质量检查员应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巡回到各个普查小区,控制普查员头两天的登记进度,防止只求登记的数量而忽略了登记质量;检查普查员的书写是否规范,登记的总户数、家庭居住人员、从业人员、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等等有无重漏。还应按照人工逻辑审核规则,对每个普查员所填写的普查表进行抽查,发现差错,要求普查员据实改正。对出现差错较多的普查员,经与普查指导员或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研究,有权要求该普查员重新登记,以保证把差错消灭在基层。
③抄录阶段
质量检查员对每个普查员或抄录员完成抄录的普查表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字迹是否工整,抄录错误是否已正确修订,是否有未修订的错误。
④手工汇总阶段
质量检查员对每个普查员所填写的过录表进行抽查,发现差错,要求普查员据实更正。对差错较多的普查员,有权决定其返工重做。还应检查普查区的手工汇总表,如果发现表与表之间、表内各栏数字之间不平衡,应及时通知普查指导员,组织全体普查员重新复查,并据实更正。
质量检查员应抽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的手工汇总表,发现差错要求填写人员据实改正,对差错较多的填写人员,有权决定是否返工重做。
(6)普查登记阶段的质量验收工作应于1月31日以前完成,并填写验收表报县级、地级农业普查办公室。
附件1:农业普查各阶段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附件2:农业普查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
附件1:农业普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登记阶段 (一)质量指标
1.2006年在本户从事过农业的人数差错率=(多报数+少报数)/2006年在本户从事过农业的人数 合格:小于3‰
2.外来人口漏查率=(少报数)/普查时点在本普查小区的外来人口数
合格:小于3% 3.行政村年末拥有耕地面积差错率=(多报数或少报数)/耕地面积
合格:小于3%
4.建成区面积差错率=(多报数或少报数)/建成区面积 合格:小于3%
5.农林牧渔业单位最主要产品的播种面积或禽畜存栏量差错率=(多报数或少报数)/实际数
合格:小于3%
6.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营业收入(事业单位支出)差错率=(多报数或少报数)/实际数
合格:小于3%
7.总记录项目差错率=项目差错数/(被抽查单位数×项目总数) 合格:小于5‰
*总记录项目差错率是指《住户普查表》、《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的总记录项目差错率。
注:只有上述7个指标都达到指标要求的,登记阶段的质量才算合格。
(二)抽样检查方法 1.组织领导
基层普查区的质量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质量检查组负责进行。 2.抽样方法
(l)《住户普查表》:每个普查小区的普查表,在完成了自查、互查、议查和人工逻辑检查,并改正了差错之后(此时改正的差错将作为认真进行质量控制的成绩,不填写质量验收表),由县和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质量检查组和普查指导员在每个普查区,随机抽取十分之一的普查小区(不足十个普查小区的普查区,也应抽取一个;
十五个至二十四个普查小区的抽取两个;二十五个至三十四个普查小区的抽取三个;余类推)进行质量验收。
交通不便的山区和边远地区,验收方法可酌情简化。
第一次检查的样本可在第二次抽查的样本总体中剔除,余类推。 (2)其它表:《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在完成复查并改正差错之后,全部进行质量验收。
3.质量检查方法
上述所列指标的差错情况,主要通过议查或个别访查的方法验收,其余指标用人工逻辑检查方法验收。具体步骤:
(1)议查
《住户普查表》的重点是2006年在本户从事过农业人数的重漏、外来户漏查。《单位普查表》的重点为农林牧渔业单位最主要的一项产品的播种面积或禽畜存栏量,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事业单位支出。《行政村普查表》的重点为拥有耕地面积。《乡镇普查表》的重点为建成区面积。对个别有争议的项目要认真核查,确属错误的应改正,议查出的差错情况,应如实填入质量验收表。
(2)人工逻辑检查
对抽中普查小区的《住户普查表》、普查区内的《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内的《单位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由县和乡镇农业普查质量检查组组织普查指导员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分若干个专业组进行,检查出的差错应加以改正,并将差错情况如实填入质量检查表。
(3)被抽查的普查小区,如差错小于规定的要求,即予通过;如差错率高于规定要求,该普查区的普查表要全面返工重做,属议查项目的要重新议查,属人工逻辑检查项目的要重新进行人工逻辑检查,然后再随机抽取十分之一普查小区进行检查,合格即予通过。仍不合格的返工重做,直至达到指标要求为止。
(4)进行议查(或个别访查)和人工逻辑检查,应由上级派人参加,并组织各普查区干部或普查指导员交叉参加。 4.差错率计算方法
应按最后一次抽查所发现的差错计算,并填写质量检查表。 5.省对地区,地区对县,县对乡镇的质量汇总方法
县对乡镇按各抽中的普查小区的差错总和进行汇总。地区对县按各乡镇差错的总和汇总。省对地区,按各县差错的总和汇总。 二、手工汇总阶段 (一)质量指标
1.住户普查表各种户及人口单项过录差错率=(多报数+少报数)/普查小区内相应指标的实际汇总数 合格:小于2‰
2.其他各手工汇总指标过录综合差错率要控制在2‰以内。 (二)抽样检查方法
1.手工汇总的质量验收工作由地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和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进行。
2.《家庭户手工汇总过录表》和《住户情况手工汇总表》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进行会审汇总,再对每个普查区按随机方法抽取十分之一的普查小区重新复核一次,如合格,则通过。如不合格,再抽十分之一的普查小区进行复核。再不合格,全乡镇全部资料,再重新进行会审复核,直至合格为止。
3.《单位情况手工汇总表》: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乡镇农业普查质量检查组进行会审汇总。如合格,则通过。如不合格再进行复核,如合格,即通过。再不合格,辖区全部资料,再重新进行会审复核,至合格为止。
4.《行政村情况手工汇总表》和《乡镇情况手工汇总表》:由地区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县农业普查质量检查组进行会审汇总。如合格,则通过。如不合格,再进行复核,如合格,即通过。再不合格,辖区全部资料,再重新进行会审复核,直至合格为止。
三、地址编码阶段 (一)质量指标 地址码差错
合格:0或与标准地址码本完全一致 (二)抽样检查方法
1.组织领导:基层普查区的质量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质量检查组负责进行。
2.抽样方法
(1)《住户普查表》:每个普查小区的普查表,在完成了复查,并改错之后,由县和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质量检查组和普查指导员,在每个普查区随机抽取十分之一的普查小区,进行质量验收。
(2)其它普查表:全部进行质量验收。 3.检查方法
以标准地址码本为依据,对所有被验收普查表进行对照核查。 四、抄录阶段 (一)质量指标
抄录数据差错率=差错笔数/(抽查的普查表种类*该表设计指标数)
合格:小于1‰
注:差错笔数不包括已经正确修订的数据。
2.抽样方法
(1)《住户普查表》
在完成了抄录检查和修订后,由县和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质量检查组和普查指导员,在每个普查区随机抽取十分之一的普查小区,进行质量验收。
(2)其它普查表
全部进行质量验收。 3.检查方法
将预填的原始数据和光电录入格数据进行比较。在已修订的错误之后发现的未修订错误,按一个错误计算。在已修订的错误之间发现的未修订错误,该错误和其他错误(包括已修订错误),全部计算错误个数。抄录数据差错率超过标准的,除抽查普查小区重新进行抄录修订外,再按十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再不合格的,辖区内全部普查小区重新进行抄录修订。
附件2: 农业普查登记阶段质量验收表
一、住户普查表质量验收表*
单位: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市、区、旗)____乡(镇、街道)
普查登记结果
抽中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名称
合计
登记户数
登记人数
2006年在本户从事过农业人数
1
2
3
4
外来人口数
议查项目的差错笔数 外来人口漏报人数 5
农业从业人员
户1表
多报人数
少报人数
正面
户1表反面
户2表正面
户2表反面
合计
填表时间:2007年__月__日
人工逻辑检查项目的差错笔数
所属指导员签名
备注
6
7
8
9
10
11
12
验收项目:1.外来人口漏报差错率=(5)/(4)*%
2.2006年在本户从事过农业人数差错率=((6)+(7))/(3)*‰ 3.总记录差错率=(12)/〔(2)*17+(1)*150〕*‰
说明:如果第一次抽查不合格,应全面返工并进行第二次抽查,如果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应全面返工并进行第三次抽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此时,质量验收表按最后一次抽查的误差填写。 注:本表也可作为抽中普查小区的分户质量验收过录表。 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____ 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___
上级普查机构
现场参加人数___负责人签名___
二、单位普查表质量验收表
单位: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市、区、旗)____乡(镇、街道)
普查登记结果
普查区(乡镇)名称
单位总数 1
验收项目的数量 2
议查项目的差错笔数
少报 4
单1表正面 5
单1表 反面 6
人工逻辑检查项目的差错笔数
普查指导员签
多报
单2表
单3表 正面 8
单3表反面 9
合计
名
备注
填表时间:2007年__月__日
合计
3 7 10
验收项目:为农林牧渔业单位最主要的一项产品的播种面积或禽畜存栏量(按最后一栏“合计”的差错计算) 1.播种面积、禽畜存栏或营业收入差错率=〔(3)+(4)〕/(2)*‰ 2.总记录差错率=(10)/〔(1)*指标数〕*‰
说明:如果第一次抽查不合格,应全面返工并进行第二次抽查,如果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应全面返工并进行第三次抽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此时,质量验收表按最后一次抽查的误差填写。 注:本表也可作为分单位质量验收过录表。 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___ 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___
上级普查机构
现场参加人数___ 负责人签名___
三、行政村普查表质量验收表
单位: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区____县(市、区、旗)____乡镇(街道) 行政村名称 甲 合计
普查登记结果 拥有耕地 面积数 1
议查项目的差错笔数 拥有耕地面积数
村表正面
多报 2
少报 3
4
5
6
村表反面
合计
人工逻辑检查项目的差错笔数
指导员签名
备注
填表时间:2007年__月__日
验收项目:(按最后一栏“合计”的差错计算) 1.拥有耕地面积差错率=〔(2)+(3)〕/(1)*% 2.总记录差错率=(6)/〔行政村个数*85〕*‰
说明:如果第一次抽查不合格,应全面返工并进行第二次抽查,如果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应全面返工并进行第三次抽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此时,质量验收表按最后一次抽查的误差填写。 乡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___
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___
上级普查机构
现场参加人数___ 负责人签名___
四、乡镇普查表质量验收表
填表时
单位: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地(市、州、盟)____县(市、区、旗)____乡(镇、街道)
间:2007年__月__日
普查登记结
果
乡镇名称
建成区面积
议查项目的差错情况 建成区面积
乡表正面
乡表反面
合计
人工逻辑检查项目的差错笔数
乡镇普查指导员签名
备注
多报 少报
合计
1
2
3
4
5
6
验收项目:(按最后一栏“合计”的差错计算) 1.建成区面积差错率=〔(2)+(3)〕/(1)*% 2.总记录差错率=(6)/〔乡镇个数*97〕*‰
说明:如果第一次抽查不合格,应全面返工并进行第二次抽查,如果第二次抽查仍不合格,应全面返工并进行第三次抽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此时,质量验收表按最后一次抽查的误差填写。
上级普查机构
现场参加人数___ 负责人签名___
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名___
十一、住户普查长表调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住户普查长表,是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村住户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住户进行详细调查,收集那些不适宜通过普查方式获取的重要数据,更好地满足用户对第二次农业普查的信息需求。
(一)调查目的
住户普查长表要实现的目标有三个:一是收集国家宏观决策和各级党政领导急需,常规抽样调查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但又不适宜通过普查方式获得的数据。二是收集为进一步分析研究普查所收集的重要基础数据的辅助信息,使普查结果能够更充分、更清晰地描绘“三农”现状,全面提升普查数据的服务能力。三是在普查与常规统计中建立起有机连接,普查结果和常规统计调查结果相互进行验证,探索普查数据与常规统计数据衔接的方法。
(二)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在农村地域范围的住户。 (三)样本选取
抽选进行长表调查住户样本,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必须满足长表中的主要指标对国家和省有代表性,有能力的地方可以兼顾对地市或更小区域有代表性的需求;二是不增加普查中现场调查的工作负担,要充分发挥常规住户调查的作用,普查与常规统计调查间要尽可能地减少重复调查。拟进行长表调查的农村住户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农村住户调查的所有样本;二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贫困监测调查中,执行国家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三是各地执行国家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的调查样本。
(四)调查方法
长表调查数据收集采取与常规住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常规住户调查中,同时收集满足常规住户调查年报和普查所需要的数据。
(五)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五部分:住户基本特征、2006年住户收入、2006年住户生活消费支出、2006年住户生产投入、2006年住户投资、2006年住户能源消费。
(六)数据处理
实行国家级超级汇总。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质量标准逐级对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国家完成数据审核评估后,对各地数据进行汇总,将审核评估后的汇总结果和分户数据反馈各地使用。在国家未反馈汇总
结果之前,任何地方不得自行发布调查结果。长表调查数据汇总程序由国家统一制定。
(七)调查组织
长表调查是在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好地方统计局管理的农村住户调查网点的调查,配合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完成长表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长表调查的需要修订2006年住户调查年报方案和数据处理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和统计局按照修订后的住户调查方案和数据处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2006年国家网点和地方网点的住户调查年报工作。
(八)实施办法
长表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必须服从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切实做好长表调查工作。长表调查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住户普查长表和长表调查方案。
2.国家统计局农村司根据长表调查要求修订2006年住户调查年报方案,报国家统计局设计管理司审批;根据修订后的住户调查年报方案和长表调查的需要修订数据处理程序。
3.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长表调查的国家级培训,各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本地的培训。
4.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按照国
家统一要求,在2006年8月1日前上报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名录库。
5.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一的住户调查年报方案的要求,分别负责组织各自管理的各级住户调查网点年报调查。要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特别是与长表调查内容有关的内容。
6.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完成各自的年报数据审核评估工作后,将调查原始数据集中到调查总队,调查总队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数据整合成一个整体,按要求报送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
7.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按照统一的数据质量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审核评估,汇总省级长表调查结果,并将汇总结果和审核评估后的原始调查数据反馈各地,各地按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在国家反馈汇总结果前,任何地方都不允许擅自使用和发布调查结果。
8.长表调查数据形成独立的数据库,建立起与普查数据有效的连接。
9.各调查总队负责建立长表数据库的工作,长表数据库建好后交由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管理。
附件1: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名录库格式 附件2:住户普查长表指标解释
附件1: 住户抽样调查网点名录库格式
是否国家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
是否国家贫困监测调查样本
是否省级以下住户调查样本
样本设计代表最低级别
是否执行国家农村住户调查方案
县乡村户县乡村户主码 码 码 码 名 名 名 姓名
填报说明: 名录库文件名
N??(省码)-h.xls :用于上报全国农村住户调查样本及样本使用情况。全国农村住户调查样本,成为国家贫困监测调查和省级以下调查网点一部分的,在相应栏中填报1。只用于全国农村住户调查和国家贫困监测调查的,样本设计代表性为1,成为省级以下调查网点一部分的,根据发布数据的级别,分别填报2或3。
N??(省码)_p.xls:用于上报未与全国农村住户调查样本重复的国家贫困监测调查样本。
N??(省码)_S.xls:用于上报未与上述两种样本重合的省级以下住户调查样本及其使用情况。 名录库文件格式:EXCEL文件
名录库样本只包括列入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国家贫困监测调查和各省统计调查系统管理的、以农村住户收支为主要抽样目标的住户样本。
县码:按最新县级行政区划标准代码填写。
乡码:按最新乡级行政区划标准代码填写。抽样调查没有设立乡级代码的,可以填000。
村码:按抽样顺序码填写。 户码:按抽样顺序码填写。 县名:按最新正式县名填写。 乡名:按最新正式乡名填写。 村名:按行政村正式名称填写。
户主姓名:按住户中主要决策人和收入来源人填写。 是否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指是否是国家统计局用于汇总发布全国和分省农村住户数据的样本。1.是 2.否。
是否国家贫困监测调查样本:指是否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
重点县中开展的、国家统计局用于汇总发布全国和各有关省贫困监测数据的样本。1.是 2.否。
是否省级以下住户抽样调查样本:指是否由各省统计系统管理并用于汇总、分布省以下分区域农村住户调查数据的样本。1.是 2.否。国家样本用于汇总发布分地区、分县数据的,也回答是。
样本设计代表最低级别:指样本数据目前用于汇总、发布最低哪一级的数据,1.省 2.地市 3.县。
是否执行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案: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为执行国家住户抽样调查方案,1.是 2.否:
第一、采用记现金日记账和实物日记账方法收集住户流量指标。 第二、记账用的账页指标完全采用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账页指标分类体系。
第三、使用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信息处理系统(HAPS),或贫困监测调查信息处理系统(PMS)处理调查数据。
附件2 住户普查长表指标解释
“一、抽样户在抽样调查中的样本特征” 县码:按最新县级行政区划标准代码填写。 乡码:抽样调查没有设立乡级代码的,可以填000。 村码:按抽样顺序码填写。 户码:按抽样顺序码填写。 县名:按最新正式县名填写。 乡名:按最新正式乡名填写。 村名:按行政村正式名称填写。
S1 户主姓名 按住户中主要决策人和收入来源人填写。 S2 是否全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 指是否是国家统计局用于汇总发布全国和分省农村住户数据的样本。1.是 2.否。
S3 是否国家贫困监测调查样本 指是否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开展的、国家统计局用于汇总发布全国和各有关省贫困监测数据的样本。1.是 2.否。
S4 是否省级以下住户抽样调查样本 指是否由各省统计系统管理并用于汇总、分布省以下分区域农村住户调查数据的样本。1.是 2.否。国家样本用于汇总发布分地区、分县数据的,也回答是。
S5 样本设计代表性 指样本数据目前用于汇总、发布最低哪一级的数据。1.省 2.地市 3.县。
“二、抽样户在农业普查中的特征指标” (指标S6~S12按户1表要求填写。)
“三、住户基本情况”
S13 (一)住户经营类型 指按照住户的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分类。分为4个类型。1.农业户,2. 农业兼业户,3. 非农兼业户,4. 非农户。
1.农业户:是指农户家庭中全部劳动力均从事第一产业劳动或收入的95%以上为第一产业收入的户。
2.农业兼业户:是指家庭劳动力中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行业劳动但以第一产业为主,或收入中既有第一产业收入也有非农行业收入但以第一产业收入为主的户。
3.非农兼业户:是指家庭劳动力中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行业劳动但以非农行业劳动为主,或收入中既有第一产业收入也有非农行业收入但以非农行业收入为主的户。
4.非农户:是指家庭中全部劳动力均从事非农行业劳动或收入的95%以上为非农行业收入的户。
S14 (二)户别 指住户的户别。分为5个选项。1.个体工商户 2.干部户 3.个体工商和干部户 4.五保户 5.其他户。
1.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住户或个人兴办的、从事工业、商业、
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既是个体工商户又是干部户的本户不包括在内。个体工商户的条件是: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季节性开工的,全年开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
(3)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包括7人)。
2.干部户:指家庭主要常住人口中有在乡(镇)及以上各级政府中任职或在村民委员会中任职,并领取一定报酬的户。既是个体工商户又是干部户的本户不包括在内。
3.个体工商户和干部户:指家庭既是个体工商户又是干部户的本户。
4.五保户 与户1表的指标解释H5同。即:按照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五保户是指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2006年本户被当地政府或村集体确定、并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五项保证的户,简称“五保户”。
S15 (三)常住人口 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S16 其中: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口 指本户常住人口中,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口。
S17 (四)整半劳动力数 指调查期内本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上、能够经常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分为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其中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 S18 其中:男劳动力 指本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上、能够经常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男性劳动者。
S19 其中:整劳动力 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能够经常参加劳动的人。
S20 “四、全年总收入” 是指调查期内本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本户收入指标,主要反映农民收入水平,各项收入的来源、构成极其变化,对研究农民致富途径、农村小康问题、农村贫困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S21 (一)工资性收入 指本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按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 S22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收入 指本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S23 2.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收入 指本户成员在住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S24 其中:在企业中劳动得到收入 是指本户成员在其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的企业中劳动得到的收入。
S25 提供其他劳务收入 是指本户成员在其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除在企业中劳动、国家投资基建项目中劳动外,提供其他途径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如在本乡(镇)地域范围内的其他本户中帮工获得的收入等。
S26 3.外出从业得到收入 是指本户成员到其所属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按照就业地点划分为在乡外县内从业得到的收入、在县外省内从业得到的收入、在省外国内从业得到的收入、在国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S27 (二)家庭经营收入 是指本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划分为从各行业来源的收入。本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按细项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等。
S28 1.第一产业收入 是指本户在家庭经营中从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中获得的收入。
所谓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是指从围绕农、林、牧、渔业产前产后的相关服务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它是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支持性服务活动,例如灌溉,防治病虫害、鼠害的服务活动,外租机耕、机器收割等。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S29 (1)农作物种植业收入 包括农产品收入和农业服务性收入。
a.农产品收入:是指本户从承包地和自营地上收获的粮食、经济作物、蔬菜、茶叶、水果、水生植物等的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全部收入,以及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的野生植物采集收入,和家庭从事的不够工业生产条件的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手工业产品的收入。
b.农业服务性收入:是指从围绕农业产前产后的相关服务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例如从灌溉,防治病虫害、鼠害的服务活动中得到的收入,提供机耕、机器收割等活动中得到的收入等。
S30 其中:粮食收入 指本户种植粮食获得的总收入,包括粮食副产品收入,出售粮食产品现金收入,以及用于自食、结存的粮食食物折价收入等。
S31 (2)林业收入 包括林业产品收入和林业服务性收入 a.林业产品收入:是指本户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和从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咖啡、胡椒、花椒、可可、核桃、板栗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集等。
b.林业服务性收入:指由林业生产服务的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各种支持性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S32 (3)畜牧业收入 包括牧业产品收入和牧业服务性收入。
a.牧业产品收入:是指本户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畜牧业包括各种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及珍禽饲养业、狩猎、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在住户调查中,畜禽的繁
殖和增重不作为住户本期收入;出售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产品畜的收入不作为畜牧业收入,而作为出售财物收入。
b.牧业服务性收入:指由牧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对种动物进行的病情诊断和医疗,动物的配种、牧群检验、孵坊、畜牧房屋的清洁等。
S33 (4)渔业收入 是指本户当年捕捞天然水生的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全部收入及渔业服务性收入。在住户调查中,养殖观赏鱼类的收入作为渔业收入。
a.渔业产品收入:是指本户当年捕捞天然水生的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全部收入。
b.渔业服务性收入:指由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活动得到的收入。包括鱼苗及渔种场、水产良种厂和水产增殖场等进行的活动。
S34 2.第二产业收入 是指本户在家庭经营中从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工业和建筑业及工业、建筑业服务中获得的收入。
S35 (1)工业收入 是指本户的个体企业(有固定场所和生产设备、有专业生产劳动能力,年内生产三个月以上)利用手工和机械进行工业生产所得全部产品收入及工业服务性收入的总和。工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不包括属于农业的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二是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花、纺织、制革等);三是对采掘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加工、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四是对工业品的修理和翻新(如机械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等)。但农
民家庭以辅助劳动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传统生产(如竹、藤、棕、草的编制等)和农村中从事的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的活动不属于工业生产活动。在住户调查中,“来料加工”按本期收到的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的工业产品不计收入。
S36 (2)建筑业收入 是指本户当年承担从事房屋或建筑物的新建和维修以及设备安装所得到的经营收入及建筑业服务性收入的总和。不仅出卖劳动,而且应有费用支出。建筑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外出打工人员从事建筑行业所得到的收入应记入工资性收入而不是建筑业收入中。 S37 3.第三产业收入 指在家庭经营中,从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中获得的收入。包括交通、运输、邮电业收入,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收入,社会服务业收入,文教卫生业收入等。 S38 (三)财产性收入 是指拥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家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从集体财产收益中得到收入的总合。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红利收入、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等。
S39 (四)转移性收入 指本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本户在二次分配中获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带回和寄回收入、城市亲友赠送收入、农村亲友赠送收入、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收入等。
S40 五、全年纯收入 指本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
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按照收入来源纯收入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转移性纯收入。计算方法: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S41 (一)工资性收入 指本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按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 S42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收入 指本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S43 2.在本乡地域内劳动得到收入 指本户成员在住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S44 其中:在企业中劳动得到收入 是指本户成员在其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的企业中劳动得到的收入。
S45 提供其他劳务收入 是指本户成员在其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除在企业中劳动、国家投资基建项目中劳动外,提供其他途径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如在本乡(镇)地域范围内的其他本户中帮工获得的收入等。
S46 3.外出从业得到收入 是指本户成员到其所属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S47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 是指本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对应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家庭经营纯收入=家庭经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S48 1.第一产业纯收入 是指本户在家庭经营中从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中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对应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第一产业纯收入=第一产业总收入-第一产业费用支出-第一产业税费支出-第一产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指标S49~S53解释与指标S29~S33同,但扣除了相对应费用。 S54 2.第二产业纯收入 是指本户在家庭经营中从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工业和建筑业及工业、建筑业服务中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对应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第二产业纯收入=第二产业总收入-第二产业费用支出-第二产业税费支出-第二产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指标S55~S56解释与指标S35~S36同,但扣除了相对应费用。
S57 3.第三产业纯收入 是指本户在家庭经营中从第三产业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对应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第三产业纯收入=第三产业总收入-第三产业费用支出-第三产业税费支出-第三产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S58 (三)财产性纯收入 是指拥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家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从集体财产收益中得到收入的总合。
S59 (四)转移性纯收入 是指转移性收入中扣除农村内部亲友赠送收入后的收入。
S60 六、生活消费支出 指本户期内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方面的实际支出,直接反映农民的生活水平,是研究农民消费结构及变化的基本指标。包括购买的商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及生活消费的服务性支出。根据用途不同,生活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医疗保健,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
S61 其中:服务性支出 指生活消费支出中的相关服务活动的支出。
S62 1.食品消费支出 指农村居民年内消费各类食品支出的总和。包括购买的食品、自产自用的食品、在外饮食和食品加工费等支出。
S63 (1)谷物消费数量 谷物消费数量指本户2006年谷物消费的原粮数量。包括稻谷、小麦、大麦、玉米、高粱、谷子、稞大麦、荞麦等。
S65 (2)薯类消费数量 薯类消费数量指本户2006年薯类消费的原粮数量。包括甘薯、马铃薯等。
S67 (3)豆类消费数量 豆类消费数量指本户2006年豆类消费的原粮数量。包括大豆、蚕豆、豌豆、绿豆、小豆等。
S64.S66.S68 谷物、薯类、豆类食品消费金额 指谷物、薯类、豆类粮食和谷物、薯类、豆类粮食复制品的消费量折价。其中谷物、薯类、豆类粮食复制品:是指利用谷物、薯类、豆类原粮加工而成的食品,如挂面、期糕等。但不包括用谷物、薯类、豆类粮食加工成豆油、豆腐、粉条、酒。
S69~S70 (4)肉类消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消费的肉、禽类数量和金额,不包括出售和赠送给亲友部分。肉类消费量包括家畜、野畜、家禽、野禽等各种肉食品,包括活的、鲜的、冻的以及各
类制品的数量。肉类消费量按鲜肉重量计算。消费的咸肉、腊肉、肉干、罐头等均折成鲜肉重量计算。用肥肉炼油,不应计算肉的消费量。家禽消费量按屠宰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
S71~S72 (5)蛋类消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消费的自己购买和生产的各种禽蛋、禽蛋制品及罐头的数量和金额。其中消费量按折鲜蛋统计。不包括出售和赠送给亲友部分。
S73~S74 (6)奶类消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消费的自己购买和生产的各种奶类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如鲜乳品、奶粉、酸奶以及其他奶制品。包括炼乳、活性乳、可可奶、麦乳精等。不包括出售和赠送给亲友部分。
S75~S76 (7)蔬菜消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消费的自己购买和生产的各种鲜菜和干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不包括出售和赠送给亲友部分。其中菜制品的数量按鲜菜数量进行统计。鲜菜包括叶菜类,瓜菜类,块根、块茎类,茄果类,葱蒜类,菜用豆类,水生菜类,食用菌类等。干菜包括黄花菜、黑木耳、蘑菇、腌干菜、萝卜干、笋干、白木耳等,菜制品包括蔬菜罐头等。
S77~S78 (8)水果消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消费的自己购买和生产的各种各类干鲜水果及其制品,包括各种水果、果用瓜、干果、蜜饯及水果罐头等的数量和金额,不包括出售和赠送给亲友部分。
S79~S80 (9)瓜果消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消费的自己购买和生产的西瓜、田瓜、白兰瓜等瓜类的数量,不包括菜用瓜、用于生产瓜子的打瓜。
S81 (10)在外饮食支出 包括在外面饭馆、小吃部、小卖部、茶馆、饮食摊内吃饭、喝茶、吃冷饮时消费的各种食品。包括开会和
住院的伙食费等。
S82 2.衣着消费支出 指本户各种穿着用品及加工穿用品的各种材料。包括棉花、丝棉、化纤棉、驼毛、棉布、各种化纤布、绸、缎、呢绒、各类成衣、棉、毛、丝、麻纺织品,背心、汗衫、棉毛衫裤、卫生衫裤、袜子等针织品,毛线、毛线织品、各种鞋、帽等消费品及衣着的加工修理费(是指本户为加工或修补服装、鞋帽等衣着所支付的服务费)。但不包括用各种布料做的床上用品,室内装饰品。 S83 3.居住消费支出 指与本户生活用房有关的所有支出。包括新建(购)住房、住房维修装修、建造维修生活用房雇工工资、租赁住房所付的租金、生活用水、生活用电、用于生活的燃料等支出。 S84 其中:炊事燃料消费支出 指本户用于做饭、做菜、烧水和取暖用的燃料支出,包括煤炭、液化石油气、煤制品、木炭、柴草等支出。但不包括烧饲料用的燃料。
S85 4.家庭设备.用品消费支出 指本户消费的各种耐用消费品、其他家庭用品及用品的加工修理费用。
S86 5.交通和通讯消费支出 指本户用于交通和通讯的工具、各种服务费、维修费用支出。
S87 其中:交通工具用燃料 指交通用柴油、汽油等动力燃料。 S88 6.文化教育.娱乐消费支出 指本户用于文化、教育、娱乐方面的支出。包括文化教育娱乐用品支出和文化教育娱乐服务支出。
S89 其中:教育支出 指住户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包括孩子上学的学杂费、托儿费、家教费,本户成员参加培训班、购买纸、笔、书、报纸、杂志等支出。
S90 7.医疗保健消费支出 指本户成员看病或住院所支付的挂号费、手术费、打针、透视费和住院的床位费及保健服务费(如:按
摩费、学习气功、太极拳的学费等)。
S91 其中:医疗支出 指住户2006年用于购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费支出等的费用。包括医药用品、医疗服务和医疗卫生设备、用品加工修理费等。但不包括购买保健品、及相关保健器材设备、保健服务等的支出。
S92 8.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支出 指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S93 七、家庭生产经营费用支出 指本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住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S94 其中:燃料支出 指本户生产用的燃料支出合计,包括煤炭、液化石油气、煤制品、木炭、柴草、以及烧饲料用的燃料。 S95 1.第一产业生产费用支出 是指本户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用于第一产业生产的商品、服务、自产自用产品的价值。
S96 (1)农业生产费用支出 指本户家庭经营农业所支付的费用。如种籽、肥料、农药、小农具购置和修理、油料费、耕畜的饲料、饲草费、机耕费、排灌费、电费、农业生产雇工工资支出等。
S97 (2)林业生产费用支出 指本户家庭经营林业所支付的费用。如树种、树苗、肥料、农药、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林业生产雇工工资支出等开支,但不包括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S98 (3)牧业生产费用支出 指本户家庭经营牧业所支付的费用。如购买仔畜(包括架子猪)、幼禽支出;肉用牛、羊的饲料、饲
草支出;生猪、家禽等的饲料、燃料、防疫医疗费;电费和小型用具购置、维修、牧业生产雇工工资等支出。但耕畜的饲料费应列为“农业生产费用支出”。
S99 (4)渔业生产费用支出 指养殖水生动物、培养海藻和捕捞生产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鱼苗、饵料、电费以及小型渔具和用具的购置、维修及油料费、渔业生产雇工工资等支出。但不包括添置的固定资产支出。
S100 2.第二产业生产费用支出 是指本户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工业、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S101 3.第三产业生产费用支出 是指本户在家庭经营中从事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运输邮电业生产费用支出,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生产费用支出,社会服务业生产费用支出,文教卫生业生产费用支出等。
S102 八、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生产性固定资产:指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农民家庭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在乡村企业及其他部门中,规定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如果企业的主要设备虽低于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划为固定资产。
S103 (一)购、建住房支出 指在报告期内购、建住房的支出。包括竣工住房本身的基础、结构、房屋、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但不包括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电、卫、道路工程等环境工程的费用,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
场地平整的费用等。
S104 (二)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指本户用于建造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支出的费用,用来反映当年已实现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固定资产是指价值50元以上,使用两年以上的生产资料,如役畜、产品畜、价值50元以上的铁木农具、农、林、牧、渔业生产机械、工业机械等。
九、住户能源消费 指农户生产和生活用的各种能源消费。包括柴草、煤、碳、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汽油、柴油、生活用电等。
S105~S106 (一)柴草消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购买和自己生产的柴草`数量和金额。单位:公斤,元。
S107~S108 (二)购买煤及煤制品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购买煤及煤制品数量和金额。单位:公斤,元。
S109~S110 (三)购买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购买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数量和金额。单位:公斤,元。
S111~S112 (四)购买汽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购买汽油数量和金额。单位:公斤,元。
S113~S114 (五)购买柴油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年购买柴油数量和金额。单位:公斤,元。
S115~S116 (六)生活用电数量和金额 指本户2006用于照明、使用家电以及生产用点所支付的电费。单位:度,元。
十二、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另行下发)
十三、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工作细则(另行下发) 十四、农业用地调查方案(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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