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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校通知〔2008〕37号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其他服务性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规及政府采购
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管理工作。该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监察、审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以及有关职能部处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参加领导小组。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小组、招标项目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处。招标监督小组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派员参加,监察处为组长单位.招标项目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主要是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或其他相关单位(视项目内容而定)。
第二条 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对全校的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定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听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项目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的工作汇报,指导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成员可作为招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4、对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项目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招标监督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2、监督潜在投标人的确定。
3、确定校内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条件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监督评标、定标过程,参与招标项目的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5、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完成学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招标项目的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按规定必须到省、市招标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委托代理公司完成相应工作.在进入交易中心招标前,由招标办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如项目不需请代理时,具体工作按招标办、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招标监督小组商定的职责分工办理。
3、在校内招标的项目招标办有以下职责:
(1)负责审查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2)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3)接受投标报名,根据项目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的资格预审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在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与项目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商定潜在投标人。
(4)审核招标文件。
(5)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6)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送达的标书,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7)需要对中标侯选人考察时,组织项目的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招标监督小组及专家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小组的考察意见存档备案。
(8)按规定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9)审查与中标单位商签的合同,并盖章备案.对5万元以上的合同,原则上还应由律师审查,出具律师意见书。
4、对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的合同进行审查,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登记备案。
5、建立并逐步扩充“潜在投标人信息库"、“评标专家库”,并根据投标人及评标专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6、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7、对招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追踪问效,多方收集对中标单位的反馈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8、协助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招标项目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是招标项目的主体参与方之一。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招标项目的立项和资金落实.
2、起草校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负责招标文件的答疑。 4、参与评标.
5、参加考察,负责撰写考察报告报招标办备案。
6、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及合同的执行。 7、组织对完工项目验收,处理维保事项。
8、负责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条 校内招标的项目范围:
1、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单台(件)款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外贸形式购买的设备放宽到单台(件)10万元,总价20万元以上。
2、按规定不需到省、市招标的项目,但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
3、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含基建材料、医疗药品、图书教材、其他材料等)。其中图书教材的采购按《东南大学图书教材采购管理若干规定》(校通知[2006]46号)办理。
4、未达到省、市交易中心招标规定限度的其他服务类项目(含监理、代理、物业管理、事务所等)。
5、单项虽不超过10万元,但在同一个项目业主代表单位(承办单位)内同一段时期内二个以上(含二个)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超过10万元的项目。
第七条 对学校公用房和公共设施修缮工程,按校通知[2007]150号文件办理。不足10万元的项目,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议标(商务洽谈)或直接发包,后勤管理处及招标监督小组参与监督,议标记录和合同一并报招标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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