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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微信定向红包行为的定性
作者:彭俏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
摘 要:微信抢红包是微信用户最喜爱的功能之一,人们享受微信红包带来的方便和乐趣之外,很多安全风险和犯罪问题随之而来。抢微信定向红包拒不退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理论上有很大争议。本文从抢微信定向红包行为入手,对拒不退还微信定向红包行为进行定性。 关键词:微信;红包;盗窃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09-01 作者简介:彭俏(1992-),女,汉族,湖南衡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3月5日,曹某被确诊为白血病患者,其亲朋好友得知后,通过微信群求助。之后,张某在群里给曹某发了100元的微信红包,红包刚发出便被陈某领取。群友要求其将红包返还,但其并未回复。晚10点,群友李某、郭某接连在群里给曹某发红包,又被陈某领取。陈某的这种行为,引发了诸多群友的不满。以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抢微信定向红包拒不退还行为法律界定的争论。
对于抢微信定向红包拒不退还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假定在上诉案件中陈某所抢的定向红包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拒不退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意见不一,目前主要有成立侵占罪、盗窃罪及抢夺罪三种观点。 (一)是否成立侵占罪
上述案件陈某抢走群友发给曹某定向红包之后对财产的持有是否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其之后不退还红包的情形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成为认定陈某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理论界是把合法持有或者占有作为讨论侵占行为的关键,从持有或占有事实到所有权不法实现的转化过程,来认识侵占罪的实质。①认为成立侵占罪的理由是:发包者将红包发出后没人领取的一瞬间,红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占有,此时的占有是基于发包者与微信运营商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陈某抢到了发包者发出的定向红包之后,财付通会将发包者委托的相应金额发放到陈某账户中,其事实上持有了该红包。此时陈某不仅有代替发红包用户保管该笔金额的义务,且有将金额返还的义务。若陈某恶意领取红包金额达到足以定罪的标准,且拒不退还,应当认定其成立侵占罪。
笔者认为,该行为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客体为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三种。微信红包不属于遗忘物和埋藏物,要判断陈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就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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